钟兴刚律师团队 08:00-22:00
钟兴刚律师团队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221217839
咨询时间:08:00-22:00 服务地区

护航“美丽经济”!10人销售假冒知名品牌化妆品获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5年10月08日分类:转载浏览:106次举报

上海静安法院

随着“美丽经济”的发展,化妆品市场规模持续扩大,许多知名品牌的化妆品因其品牌影响力与产品口碑,成为众多消费者的首选,但也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10名被告人获刑,受到严惩。

案情回顾

2023年初,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共同出资,伙同被告人游某在某平台开设五家美妆店铺对外销售假冒“娇韵诗”“雅诗兰黛”“兰蔻”等品牌的化妆品;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帮助被告人游某借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某店铺,并为其转移销售资金。上述某店铺经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游某负责店铺运营管理,被告人林某某负责资金收支;3人还先后雇佣被告人肖某某等5人担任店铺客服、管理仓库、发货等工作;被告人王某某的配偶林某某负责整理销售、退货数据以及提供个人账户用于收付资金。

2024年3月,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的仓库内查获大量带有“娇韵诗”“雅诗兰黛”“兰蔻”等品牌的化妆品,经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024年3月至8月,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游某等10人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或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本案中,10名被告人明知系假冒“娇韵诗”“雅诗兰黛”“兰蔻”等品牌的商品,仍低价从他人处购入后以远低于正品的价格共同对外销售牟利。10人参与销售假冒品牌商品金额130余万元至910余万元不等;公安机关查扣的待销售商品价值共计70余万元。

人民法院审理

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游某等10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游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7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部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部分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有退缴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合考量全案的犯罪金额、情节、社会危害性、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及退缴等,静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游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判处肖某等其他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并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

法官说法

静安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法官如今,电子商务平台及直播带货等网络销售模式快速发展,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本案中犯罪分子的售假行为不仅侵犯了多家品牌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更让大批无质量保证的假冒化妆品流入市场,危害消费者健康,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了美妆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一、打击售假犯罪,保护知识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游某等人,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仍低价购入后对外销售牟利,参与销售金额达130余万元至910余万元,均应依法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侵犯注册商标犯罪,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零容忍,任何妄图通过制假售假牟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案中被告人将假冒的大牌化妆品以远低于正品的价格销售,一方面破坏了“公平竞争、诚信经营” 的市场规则,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运行秩序,给品牌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假冒大牌化妆品往往在原料采购、生产工艺、质量把控等环节严重缺失,难以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消费者使用后,极有可能引发皮肤过敏、红肿等不良反应,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健康权,而且损害了相关知名品牌的信誉。

三、加强平台监管,警惕“低价陷阱”

相关部门需加强对网络销售平台的监管 ,要求平台对入驻商家的资质严格审核,对 “低价引流、销量异常高” 的商品进行重点抽检,发现假冒商品立即下架并追溯货源。同时,假冒化妆品常以“代购折扣”“尾货清仓”“专柜小样打包” 等名义低价售卖,消费者应警惕“低价陷阱”,优先选择品牌官方旗舰店、线下专柜、有资质的大型商超或正规美妆连锁平台购买商品,并保留购物发票、电子订单截图、支付凭证等,若使用后发现疑似假货,可以向平台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静安区人民法院将持续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不断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着力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推动构建高质量、有活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文章来源:上海静安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第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三)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四)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的;

(五)被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发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转移、销毁侵权商品、会计凭证等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第五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销售金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本款前两项规定的销售金额标准三倍以上,或者已销售商品的销售金额不足本款前两项标准,但与尚未销售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本款前两项规定的销售金额标准三倍以上的。

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货值金额或者销售金额与货值金额合计达到本条前款相应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钟兴刚律师团队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3
  • 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
    • 执业13年
    • 15221217839
    • 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6年

    • 用户采纳

      6次 (优于88.92%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84%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6327分 (优于98.1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552篇 (优于89.46%的律师)

    版权所有:钟兴刚律师团队IP属地:上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216006 昨日访问量:100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