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赚快钱”一男子主动帮忙运输假烟没想到迎来了七年牢狱之灾……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董某为赚取更多运费主动联系于某(另案处理)寻找运输假烟途径经于某介绍董某在明知运输的是无证假烟的情况下先后5次帮忙运输假烟共收取运费3.3万元
2024年11月董某驾驶货车运输假烟途中在高速路停车区被公安交警部门查获经清点、鉴定、核价被查获的香烟合计352万余支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总值440万余元。
裁判结果
阳春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所运货物系假烟仍为生产、销售假烟的犯罪分子提供运输服务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在共同犯罪中董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董某在运输假烟途中被查获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董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万元追缴董某的违法所得3.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董某不服,提出上诉阳江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是严重危害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我国法律对此类犯罪始终保持严厉打击态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与此同时,烟草制品作为一种特殊消费品,属于国家管控的专营、专卖商品,烟草利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许可不得私自生产、运输、销售烟草制品。广大群众要共同努力,从源头上切断假烟的生产、流通渠道,切实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权益和良好市场秩序。
文章来源: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提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本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