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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织“金包银”骗局,4人团伙同堂受审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5年10月06日分类:转载浏览:205次举报

检察日报

“金包银”本是一种独具创意的工艺,既保留了贵金属的质感,又通过巧妙的包裹技法平衡了成本与美观。但随着近期黄金价格一路飙升,一些不法分子趁机钻起了空子,近日,由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利用“金包银”饰品冒充纯金首饰,在典当行实施的诈骗案,法院经公开审理后作出有罪判决。

“过火都验不出的‘金包银’,我用锉刀磨了表面,这才露了马脚!”闵行区某典当行工作人员回忆起被诈骗经过时仍心有余悸。

2024年秋,李某某盯着金价走势图,心生一计,拨通了同乡范某某的电话:“老范,最近金价猛涨,典当点‘金包银’,搞点钱花呀!”随后,两人一拍即合,从黑市购入一批特制“金包银”首饰。这些饰品以白银为胚,外层镀着真金,连专业典当师都难辨真伪。

2024年11月底至12月初,李某某与范某某以“日结千元”为饵,诱骗李某、刘某某从外地来沪,专门针对典当行实施诈骗。李某某负责购买特制的“金包银”饰品,范某某充当盯梢和望风的角色,而李某和刘某某则亲自出面,持这些假饰品冒充纯金首饰,向多家典当行进行典当,屡次成功得手。

然而,骗局终有破绽。2024年12月,当李某在闵行区一家典当行再次行骗时,被警觉的工作人员当场识破并报警。李某被控制后,其他犯罪嫌疑人相继落网。经查,2024年11月至12月期间,李某某等4人使用“金包银”饰品冒充纯金饰品进行典当,共骗取16万余元。

近日,经闵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李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6万元至5000元不等。

文章来源:上海市闵行检察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示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上海标准: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6千元以上不满 10万元;

       (二)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份以上不满 1250份。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 10 万元以上不满 50万元;

       (二)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份以上不满 12500份。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 50 万元以上;

       (二)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0份以上。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4.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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