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山法院
夫妻离婚之后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应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但如果夫妻尚未离婚只处于长期分居状态可以要求给付抚养费吗?
基 本 案 情
张女士和王先生于2006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子小王。2015年、2016年,小王因就近上学,与母亲张女士搬离北京市房山区,和父亲王先生分开居住。张女士身有残疾,因身体原因待岗,月收入不足5000元。王先生婚后没有给过孩子抚养费,家庭开销一直由张女士承担。小王认为王先生在经济上没有承担自己的抚养费,生活上也没有尽到作为父亲的责任,遂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王先生按照每月3082元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至自己满18周岁的抚养费。
法 院 判 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小王与父亲王先生分开居住后,王先生没有给过小王抚养费,未尽到抚养义务。关于小王要求王先生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法 官 说 法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主体,依法为未成年子女承担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通常,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纠纷多发生于夫妻离婚诉讼过程中,但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对子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且此抚养义务的存在不以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未成年子女向父母一方或者双方请求支付抚养费,是以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为条件,而不以父母离婚为条件,法律并未将离婚作为主张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只要父母存在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未成年子女就有权主张抚养费。
该案为入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4-2-022-001本文刊载于2025年9月13日《光明日报》05版
案件来源:北京房山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律师提示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综合考虑离婚协议整体约定、子女实际需要、另一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前款但书规定情形下,另一方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无抚养能力为由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