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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主张超出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法院支持吗?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5年10月01日分类:转载浏览:97次举报

湖南高院

离婚协议约定小孩归父亲抚养成年,母亲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小孩就读私立高中后,学费和生活费显著增加,父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增加小学至大学的抚养费。法院会支持吗?请看本期案例!

2008年1月,胡某与李某婚后生育儿子小胡。2014年6月,两人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小胡归其父胡某抚养教育,其母李某有探望权,如小胡生病医疗费超过500元则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小胡初中阶段由其母每月底支付抚养费400元/月至男方账户,直到小胡学业结束为止。父母离婚后,小胡小学阶段的学费和生活费由胡某自行承担,在读初中期间,其母李某按照抚养费400元/月标准,共转账6700元给小胡,拖欠7700元未支付。2023年9月开始,小胡就读私立高中,每学期学费1.1万元均由其父胡某支付,其母李某未再支付抚养费。于是,小胡及其父亲胡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补交离婚协议中未约定的小学阶段抚养费36000元、超出离婚协议约定的初中阶段抚养费28800元、增加就读私立高中阶段的抚养费为1500元/月直至大学毕业。

邵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抚养费纠纷。现行法律规定,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抚养费的负担,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有三个争议焦点:1.离婚协议中未约定的小学阶段的抚养费能否支持? 2.超出离婚协议约定的初中阶段抚养费能否支持?3.增加就读私立高中阶段的抚养费为1500元/月直至大学毕业的诉请能否支持?

01关于小学阶段的抚养费如何认定

本案中,小胡的父母胡某与李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原告小胡由其父胡某抚养教育,母亲李某有探望权,如小胡生病医疗费超过500元则由其父母各承担一半,当事人陈述小学阶段的花费较少,胡某认为自己完全承担得起,所以离婚时双方对小胡小学阶段的抚养费承担未予约定,且在起诉之前,胡某未向李某主张过小胡小学阶段的抚养费,应视为胡某自愿承担小孩读小学阶段的抚养费。故对胡某要求李某支付小胡小学阶段的抚养费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02关于初中阶段的抚养费如何认定

本案中,胡某与李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小胡初中阶段的抚养费由李某按400元/月的标准支付,小胡读初中期间,李某先后两次共转账6700元给小胡,胡某对李某按照400元/月的标准支付亦无异议。小胡初中毕业后,胡某起诉要求李某对小胡初中阶段的抚养费增至800元/月,既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胡某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导致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小胡所需费用,从而影响其健康成长,或者小胡出现大额支出等项目,又未提出正当理由和切实必要并符合法律规定之要求。因此,在小胡生活、学习现状没有明显改变之前,以及胡某工作状况没有明显变化情形之下,原定的抚养费不宜轻易改变。经法院查实,直接抚养方胡某一直从事油漆工作,工作状况在离婚前后没有明显变化。综上,法院对于原告要求初中阶段抚养费增至800元/月的诉请不予支持,初中阶段抚养费仍按照原定标准400元/月履行为宜,李某减扣其已支付小胡初中阶段抚养费6700元,还应该支付其尚拖欠小胡初中阶段的抚养费7700元。

03关于高中至大学阶段的抚养费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本案中,小胡未考上公办高中,其就读私立高中相对于初中阶段的学费和生活费用明显增加,其父母原来约定的400元/月过低,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并参照当地公办高中的学费等情形,酌情认定由李某从2023年9月开始每月支付小胡抚养费1000元/月,至2025年2月原告起诉止,李某需要支付原告高中阶段抚养费为17000元(17月×1000元/月),后期按照此标准暂计算至原告成年。另外,对于原告提出要求李某支付小胡成年后至大学毕业的抚养费,因小胡尚在读高中阶段,后续情形尚未确定,故法院对其该项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一次性支付胡某前期抚养费24700元;从2025年3月起,李某按1000元/月的标准支付小胡抚养费至其年满十八周岁。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本案围绕不同教育阶段抚养费认定,按照不同情形明确裁判方法:一是协议中未约定小学阶段抚养费,且直接抚养方在此前一直未向另一方主张抚养费并自行承担的,视为其自愿承担小孩抚养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小学阶段抚养费的诉请不予支持;二是初中阶段有明确400元/月的约定,直接抚养方无证据证明自身经济恶化、子女需求显著增加的,抚养费标准不宜变更,被告对拖欠的部分应予以补足;三是高中阶段因就读私立学校费用大增,原定标准不足以覆盖需求,综合衡量酌情认定高中阶段抚养费增至1000元/月,未来大学阶段因情况不确定,法院不予支持。法官提醒: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如果涉及小孩抚养费支付,要适当考虑小孩成年的时间跨度,避免后续争议;主张变更抚养费需提供经济状况、子女需求变化、大额支出等证据;抚养费调整需以“必要且合理”为原则,兼顾父母经济负担能力与子女受教育权益,综合案情予以认定。

延伸拓展

为避免或减少抚养费纠纷,当事人要注意以下几点:1. 离婚协议未约定任何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结合协议条款、行为目的及诚信原则推定直接抚养方自愿承担。特殊情况如子女后续有医疗、教育等必要需求,仍可就后续医疗、教育费用进行主张。◆2. 小孩抚养费的年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规定,抚养费一般付至子女18岁,但是16岁以上以自身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能维持当地一般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支付抚养费。◆3. 抚养费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抚养费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欠付可追。但是子女成年后,需直接抚养方在3年内主张。◆4. 私立学校的学费承担问题。根据司法实践,通常情况下,需要父母共同承担私立学校学费。如果未经协商单方选校的,人民法院按父母责任比例确定费用承担。◆5. 变更抚养费需要提交充实的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变更抚养费需举证子女需求已经增加或自身负担能力明显下降,无证据则不予支持。◆6. 协议中的“永不付抚养费”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永不付抚养费”协议因违反法定义务无效,子女后续有必要需求仍可起诉。◆7. 大学生抚养费无强制规定。当事人离婚协议中如果未约定小孩大学阶段抚养费,可待实际就读后,结合父母负担能力、子女需求等情况起诉,如子女无生活来源可主张。◆8. 抚养费支付方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抚养费以定期给付为原则,但是如果支付方有条件且不影响自身生活的,也可以一次性给付到位,由法院审慎认定。◆9.小孩医药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明确将“医疗费”纳入抚养费范围,意味着超出日常抚养费的大额医疗可另行分担或调整。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要明确约定医疗费起付线、负担比例、票据与报销流程,避免酿成后续纠纷。

文章来源:邵阳县人民法院   作者:罗益秀、邱清龙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律师提示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综合考虑离婚协议整体约定、子女实际需要、另一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前款但书规定情形下,另一方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无抚养能力为由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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