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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捞人”?骗人!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5年09月30日分类:转载浏览:206次举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实中,有少数不法分子利用当事人家属在家人被羁押期间的焦虑心理,散布所谓“有关系”“能捞人”的虚假信息,以此实施诈骗犯罪。此类行为不仅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更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与社会诚信基础。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至8月间,刘某因其父亲被刑事拘留,希望使其父免于刑事处罚。经人介绍,刘某认识了李某,李某谎称“有关系”能达成刘某的请托事项,以此骗得刘某向其银行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100万元。李某在收到钱款后,将全部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日常消费,挥霍一空。

 

由于无法归还钱款,李某采取了更换电话号码、使用化名等手段逃避刘某的追讨和公安机关的抓捕。2024年5月,李某被民警抓获归案时,仍有95万元未退还被害人。

 

裁判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李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十五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李某正是利用了刘某急于使其亲属摆脱法律制裁的焦虑心理,虚构其有能力“疏通关系”的事实,骗取高达100万元的巨额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严惩。刘某意图通过不法手段使其因犯罪被羁押的亲属免于刑事处罚,其被骗取的财物应予收缴。

 

法官提醒,法律面前没有特权,司法公正不容挑战。司法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决抵制任何干预司法活动、破坏司法公正的行为。任何试图以权谋私、以钱开路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遵纪守法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在日常生活中,广大群众应当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增强法治观念,明辨是非界限,切勿心存侥幸、投机取巧。要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积极支持和监督司法机关依法履职,共同营造风清气正、崇法向善的社会环境。

 

文章来源: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素材:白云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示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上海标准: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6千元以上不满 10万元;

       (二)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份以上不满 1250份。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 10 万元以上不满 50万元;

       (二)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份以上不满 12500份。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 50 万元以上;

       (二)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0份以上。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4.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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