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法鲁法案例【2025】436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迭代和电子商务的深入普及,虚拟经济发展势头迅猛。泰达币(USDT),简称“U币”,是加密虚拟货币的一种,因缺乏监管,交易具有匿名性和便捷性,成为了诈骗分子最“理想”的诈骗媒介。近年来,网络上频现“代为兑换虚拟货币”“招募卖U团队”“躺着也能赚快钱”的信息,实为犯罪分子披着虚拟货币交易外衣实施洗钱的惯用伎俩。不明真相者在看似简单的“跑腿换币”过程中,极易沦为犯罪帮凶。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10日,被告人杨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通过出售虚拟货币(U币)的方式,从赵某(女)处接收被诈骗资金并予以转移,共计25万元。经查,张某系杨某的上线。张某通过网络与赵某恋爱,并自称是部队领导,以工作不便为由,诱骗赵某帮助其投资“U币”。杨某按照上线张某的指示,在某APP上获取“U币”后,张某安排其与赵某线下见面。杨某将“U币”转入赵某的网络账户,赵某将现金交于杨某,杨某取得现金后汇入上线张某指定的账户。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所交易的资金系上游犯罪所得,仍积极参与资金转移活动,主观上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其通过虚构买卖交易,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资金,使赃款披上合法外衣,妨害司法机关追缴犯罪所得,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涉案金额达25万元,符合"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最终,法院综合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以被告人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官说法
买卖虚拟货币是一种隐蔽性较强的新型网络犯罪形式,犯罪分子往往以高额回报引诱他人从事虚拟币交易,以达到转移违法犯罪资金,让“黑钱”变成“白钱”的目的。广大人民群众应当擦亮眼睛,谨防虚拟币市场的违法犯罪陷阱,切勿为了蝇头小利,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另,“U”币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网络虚拟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规范性文件,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能在市场流通使用。广大民众应树立正确投资理念,自觉防范虚拟货币交易风险,警惕高收益的诱惑,避免自身财产损失。
文章来源:沂水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是指通过犯罪得到的赃款、赃物或其他财产性利益;“犯罪所得收益”,是指通过犯罪所得获取的孳息等财产性利益。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方法”,包括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
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等综合审查判断。
第三条 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当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和妨害司法秩序的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
第四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人认罪认罚并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三)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五条 上游犯罪为非法采矿罪等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达到五百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多次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
(二)明知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社会保险基金等特定款物,仍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
(三)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
(四)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上游犯罪为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且具有前款规定第(一)(二)(三)(五)项情形之一,或者造成损失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认定“情节严重”,应当注意与上游犯罪保持量刑均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