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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70万后男子“净身出户”,这钱还能要回吗?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5年09月28日分类:转载浏览:75次举报

山东高法

债务人欠钱不还还恶意转移财产怎么办?

案情回顾

2017年,夫妻二人张三、李四共同向原告借款50万元。次年,张三又单独向原告借款20万元。但过去数年,二人仅还款10万元,余款60万元及利息迟迟未还清。

原告多次催款无果,无奈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张三偿还60余万元本息,李四对其中4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在原告起诉前,被告二人已办理离婚登记,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数套房屋及一辆汽车全部归女方李四所有。李四虽然依判决偿还了40万元本息,但张三声称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眼看二被告想靠“净身出户”脱责,原告选择再次起诉,申请撤销张三、李四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要求李四返还20余万元本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三向原告借款的时间发生在二被告签署《离婚协议书》之前,在未清偿欠款以及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形下,其通过《离婚协议书》的形式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中自己应得份额,损害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告作为债权人要求撤销二被告《离婚协议书》中部分财产分割约定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并要求被告李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张三20余万元本息。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法官说法

什么是债权人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通过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转移财产、放弃债权等方式逃避清偿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该财产处分行为,使财产权利恢复到转移前的状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什么情况下可行使撤销权?(1)存在有效债权为前提;(2)债务人实施了不当处分行为:如放弃债权、无偿赠与、显著低价转让财产等;(3)该行为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4)主观上存在“损害债权人”故意;(5)必须通过诉讼途径行使。

特别提醒:撤销权行使有严格期限债权人应自知悉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起诉。若债务人的不当行为发生满5年,无论债权人是否知情,撤销权均告消灭。

自作聪明逃避债务的行为无异于掩耳盗铃守法诚信才是正道

山东高法来源:丰城市法院、江西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律师提示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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