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虹口法院
近年来,市场上“外贸原单货”“工厂尾单”层出不穷,让你花点小钱也能买“大牌”,这种打擦边球的话术、套路令人眼花缭乱。部分商家买正品再开模、打板,以保证一比一还原复刻,这样制作、销售高仿货的行为,很可能已经触碰了犯罪的红线!
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案件,多名被告人被判刑。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至2024年11月,被告人华某宏、刘某杰与陈某为牟利,与他人结伙,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生产假冒“野兽派”“观夏”品牌注册商标的香薰、餐具等产品并对外销售。其中,有人负责对接工厂,通过邮寄正版产品让厂家开模定制打版;有人负责接收假冒货品,后通过微信等对外销售及打包、发货等工作。
2024年11月22日,三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查获假冒“野兽派”“观夏”品牌注册商标的香薰、餐具等产品。经审计,三名被告人生产、销售假冒商品的非法经营数额均达到人民币300余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权利人“野兽派”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积极主持调解,最终三名被告人共同向“野兽派”公司退赔相应的金额,双方达成和解,民事部分以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结案,并由法院出具了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人民法院裁判
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华某宏、刘某杰、陈某与他人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能积极赔偿相关被侵权商标权利人,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从宽处罚。三名被告人在本案中积极参与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从其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种类、涉案非法经营数额来看,本案并非是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不符合刑法关于适用缓刑的规定,故不适用缓刑。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金额、犯罪情节等,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到十六万元不等。
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未抗诉,各名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吴 鹏上海法院办案能手,虹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一级法官
徐丹阳虹口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二级法官
近年来,高仿产品屡见不鲜,在“花小钱办大事”装点排面的需求导向下,许多不良商家投机取巧,趁机捞一把,包装话术,打擦边球,卖高仿货、山寨货,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品牌的知识产权,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触犯刑法的红线。
假冒注册商标罪VS销售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售卖假冒产品主要涉及两个罪名,一是假冒注册商标罪,二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两个罪名均要求明知自己使用或销售商品的商标是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二者有何区别?
第一,行为人主观认知不同:假冒注册商标罪是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已注册的商标,而予以使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则是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
第二,犯罪行为不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是销售,即流通领域内的买进卖出,其知道售卖的是假货即可,对于如何生产假货不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罪核心在于假冒,即生产和制造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三,构罪标准不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系从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等来规定入罪金额;假冒注册商标罪系从违法所得数额以及非法经营数额来规定入罪金额,所谓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实践中往往出现行为人既生产和制造,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获取非法利益,此时构成何罪?
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一款规定,实施刑法第213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从刑法理论角度来看,行为人生产、制造了一批假冒商品后去销售该批产品的,即同时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吸收犯情形。所谓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
在本案中,华某宏、刘某杰和陈某此三人未经“野兽派”“观夏”商标权利人许可,生产、包装并销售了带有这些注册商标的商品。华某宏把正品样品寄给厂家,让厂家生产假冒产品,这种行为完全符合“未经许可使用相同商标”的特征。结合刘某杰和陈某的推销话术中诸如“工厂原单货”“尾货”“假冒”等,二人明知假货来源,即华某宏对接的厂家生产,刘、陈二人负责接收生产出的假货并共同打包、发货。三人系共同犯罪,组成了从生产到销售全流程的供应链,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法官提醒
广大厂家:品牌授权完备!务必拿到商标授权书,才能进行使用该商标,勿贪小利随意生产,否则会成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
广大商家:进货渠道要正规合法!充分考量进价、销售价格与正品价格的差价,当价格存在显著差距时,要谨慎进货途径的合法性。明知假货而予以销售,也是犯罪。
广大消费者:警惕“工厂原单货”“外贸尾单”等话术烟雾弹!请认准官方渠道购买商品,切勿轻信“低价正品”的虚假宣传,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法条链接上下滑动查看更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第八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供稿部门:执行裁判庭、商事审判庭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同一种商品、服务”:
(一)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名称、实际提供的服务名称与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名称相同的;
(二)商品名称不同,但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商品的;
(三)服务名称不同,但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服务的。
认定“同一种商品、服务”,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实际提供的服务之间进行比较。
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四)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五)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
(六)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的。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既假冒商品注册商标,又假冒服务注册商标,假冒商品注册商标的违法所得数额不足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但与假冒服务注册商标的违法所得数额合计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达到本条前三款相应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