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上海杨浦法院
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网络敲诈勒索案。
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陈某利用某电商平台先后在始祖鸟、耐克等品牌的旗舰店购买服饰,收货后声称在衣物内发现针头并刺伤了手部,谎称自己是拥有大量粉丝的服装带货主播,扬言要通过网络曝光涉事品牌存在安全隐患,以此为由向各品牌经营公司索取高额赔偿。而相关品牌公司出于对品牌声誉受损的担忧,被迫同意支付赔偿款。
经查明,衣物中的针头是陈某自己放在商品中,而手部的伤口则是与本案毫无关联的旧伤,陈某以此手段从4家知名品牌企业敲诈赔偿款共计人民币21000余元。此外,陈某还曾两次以相同伎俩意图敲诈彪马和古驰两大品牌,但最终未能得逞。
2025年3月,被告人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陈某已将非法所得全部退还各被害企业,并取得其中一家被害企业的谅解。
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手段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陈某部分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对该部分犯罪未遂在量刑中予以考虑。鉴于陈某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且退赔了全部赃款并取得部分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
最终,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一、借“安全隐患”要赔偿敲诈必究!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造成心理上的恐慌,迫使其交出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主观上,陈某表现出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其核心目的并非产品质量维权,而是利用虚构的安全事件牟取不法利益。客观上,陈某精心设计实施了要挟手段,先虚构“安全隐患”事件,再威胁企业将在网络上散布负面信息,最后利用企业惧怕声誉受损的心理索要高额赔偿。这种以捏造“安全问题”为工具、以损害商业信誉为筹码,胁迫企业支付财物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二、假维权真敲诈法网难逃!
被告人陈某用消费者应有的维权权利敲诈商家,将合法维权异化为牟取非法利益的敲诈工具,最终被抓获并认罪悔罪。本案通过厘清“合法维权”与“违法敲诈”的法律边界,警示消费者权利主张必须基于真实权益受损的客观事实,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正当目的,在维权过程中,更需恪守法律底线,采取协商、投诉、诉讼等合法途径理性维权。逾越合法边界的“维权”终将刺破伪装,触碰法律红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官在此提醒,面对类似以“曝光维权”为名行敲诈之实的恶意行为,企业应第一时间固定并保全相关证据,如沟通记录、产品实物状态、检测报告等,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构建诚信健康的营商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文章来源:上海杨浦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