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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饲养的宠物狗,离婚时该何去何从?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5年09月23日分类:转载浏览:96次举报

安徽高院

一名不会说话的“家庭成员”让离婚双方争得面红耳赤这个家散了它的避风港在哪里?

宠物狗成离婚最大争议

2023年5月,赵某与胡某登记结婚。婚后因赵某工作调动前往外省,两人一同居住在赵某工作的城市。在此期间,胡某购买了一只宠物狗,由赵某与胡某共同饲养照顾。二人在共同居住期间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多次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出现矛盾。后胡某返回家乡,赵某遂向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诉讼过程中,双方对离婚均无异议,但对离婚后宠物狗的归属问题产生争议:赵某称,宠物狗常年居住在其工作地,不仅由其照顾饮食,也由其带至宠物医院看病治疗,付出了大量的心血。胡某称,自己已与宠物狗建立了深厚感情,且赵某的工作性质不宜喂养宠物狗。二人均表示希望由自己饲养照顾宠物狗。另查明,宠物狗自2024年10月1日至案件开庭期间由赵某饲养。

法院:特殊财产分割需综合考量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饲养的宠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遵循财产分割的基本规则。但它们是有生命的财产,且是和人类有情感连接的特殊财产,因此应当采用特殊的分割方式。本案中,赵某与胡某的婚姻关系虽走到尽头,但二人对其婚内购买的宠物狗都十分关爱,均没有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放弃对宠物狗的喂养,双方负责任的态度值得肯定。但宠物狗一直居住在赵某的工作地点,其生活习性已经养成,且其饮食等相关花费需要一定的经济能力支撑。考虑到宠物狗习惯的居住环境以及其饮食需要的经济保障,法院认为赵某是更适宜饲养宠物的一方,因此判决宠物狗归赵某所有,并结合公平原则,在财产分割方面将宠物狗的价值予以抵扣。法官:通过确定宠物价值来判断归属

宠物不是一个简单的“物”或财物,作为独立生命体,养宠人对宠物有着强烈的情感寄托。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通过确定宠物价值来判断宠物的归属问题,采用的多为以下两种方式:一是竞价。若双方都想要宠物,可以相互竞价,价高者获得离婚后对宠物的所有权,另一方获得相应价款补偿。二是折价补偿。结合宠物的品种、年龄、市场一般价格、经常居住环境、饲养义务承担更多者以及经济保障等因素,判定由更能为宠物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的一方取得,给予另一方相应的折价款。另外,离婚后针对宠物能否实行轮流抚养、探视的问题,双方可灵活变通。若取得宠物的一方在离婚后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饲养宠物,可与对方积极协商,变更宠物的实际归属。

文章来源:CCTV今日说法、安徽普法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律师提示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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