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的借款是左手倒右手?有借条为证法律上到底认不认?
夫妻之间借款12万元离婚后一方起诉归还
李某与邹某曾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9年登记结婚,于2024年经法院判决离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3年,男方李某将12万元现金交给女方邹某,后邹某为李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李某现金12万元整”。现李某将邹某诉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要求邹某偿还借款12万元。
邹某辩称,李某在2023年以现金方式给其12万元属实,但这不是借贷。其与李某曾是夫妻关系,这12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也有权利支配。因此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扣减夫妻共同财产部分返还6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款项系李某2022年承包工程的工程款。邹某称,自己曾借了一些钱,用于儿子结婚(与前夫的孩子,在邹某与李某结婚时已成年)。部分涉案款项用于偿还儿子结婚时自己欠的外债,部分涉案款项存到了当时上班的公司,用于冲业绩。之后邹某又称,涉案款项当时全部存到了上班的公司,后面陆续取出来了7万。这7万中,有3万用于投资,另外4万用于自己的生活开销。目前还有5万存在之前上班的公司。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在李某与邹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将夫妻共同财产12万元出借给邹某。同时,根据邹某对借款用途的陈述,并结合邹某和李某的婚姻状况,可以认定涉案款项被用于邹某的个人事务。现李某与邹某已经离婚,邹某应当向李某返还借款。但考虑到李某交付的借款12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应当扣减借款中邹某基于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部分,故法院判令邹某向李某返还借款6万元。
法官:婚内借款有效需要满足四个条件
婚内借款有效需要满足四个条件:一是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二是借款来源明确。资金来源需为夫妻共同财产,且需要证明借款用于一方的个人事务,而不是用于家庭生活。三是借款合意真实。需要书面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确有借贷合意,而非赠与或者家庭共同支出。四是实际交付借款。仅有借条无实际资金交付可能会被认定为虚假的借贷。
综上,婚内借款,若资金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且借款用于个人事务,离婚后可以主张返还借款。但是需考虑到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应当扣减借款方应分得的共同财产份额。
文章来源:密云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律师提示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