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院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案例
王某与杨某、姜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杨某、姜某系夫妻关系。2021年10月3日,杨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王某借款3万元,王某按照杨某的要求将3万元汇入姜某银行卡账户。2021年10月17日,姜某以银行转账方式偿还王某借款1万元,余款2万元至今未还。后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姜某偿还借款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凭证,但出借人王某提供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交易清单等证据,证明杨某因生意需要作出了向其借款的意思表示,在借款资金流转过程中的收款和偿还借款时均使用姜某的银行卡,杨某与姜某系夫妻关系,但姜某称其对此并不知情,只是代为收取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本案借款数额不大,杨某借款时的用途为生意周转,而姜某也自认其与丈夫杨某共同经营大棚。可见,案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需要,故案涉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分析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家庭共同生产生活或者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作为债务主体,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夫妻债务制度的核心内容,事关夫妻双方及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影响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及市场交易的安全,故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持以谨慎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可以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主要分为三个层次:(1)是否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2)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3)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1)是否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根据该条规定,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表现形式主要为夫妻双方事前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即所谓的“共债共签”“共签共债”,除此之外,共同作出口头承诺、共同作出某种行为等也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对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无论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也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和合同相对性原理。同时该规定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债务形成时加强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债务人夫妻共同签名,以避免事后因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另外,可以有效保障夫妻一方在重大财产利益处分时的知情权和同意权,从源头上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最大限度减少矛盾纠纷。当然,对于事后追认的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并不限于书面合同,实践中电话录音、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能够承载相关内容的通信方式都可以作为事后追认的具体形式予以参考。
(2)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根据该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规定的理论基础是夫妻相互具有的家事代理权,也是认定夫妻因日常家庭生活所负债务性质的依据。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与第三方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在家事代理范围内,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依夫妻双方意思表示所为的行为,对另一方产生法律效力,由双方共同承担法律后果。从内容上看,此类债务是指因维持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产生的债务,包括日常生活性开支、履行法定义务而负债,具体而言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购买生活用品、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人情往来、医疗开支、文化消费等,均为与家庭生活息息相关的事务。对于此类债务,无论夫妻双方是共同财产制还是分别财产制,夫妻双方均应对外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3)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的规定,即使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可以认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种情形下,将举证责任科以债权人,可以促使债权人在债权债务成立时即持以谨慎的态度,加强审查义务,完善借贷手续,通过事前防范减少事后矛盾纠纷,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要认定此类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实质是看该债务是否惠及另一方,如支出系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性质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要判断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则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出版社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律师提示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