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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换汇765万余元,判了!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5年09月03日分类:转载浏览:161次举报

为赌客提供大额现金兑换

最终让“赚钱梦”

变成“牢狱灾”

案情回顾

被告人郭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外汇兑换资质的情况下,依然于2023年3月至2024年9月期间多次出境,至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某赌场,向赌场内客人提供人民币兑换港币以及港币兑换人民币的业务,累计交易金额合计人民币7652173.86元,从中获利人民币3.5万元。

2024年9月11日,郭某被澳门司法警察局调查并移交至内地警方。

法院审理

分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数额累计达人民币7652173.8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被告人郭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其相应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外汇交易

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场所进行

私自买卖外汇

不仅危害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还可能成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

违法犯罪活动的“帮凶”

文章来源:综合分宜县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律师提示

      (三)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2)二年内因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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