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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牌包秒变LABUBU?警惕二手交易骗局!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5年08月28日分类:转载浏览:168次举报

静安检察              

明明网上买的是一只二手奢侈品包,到手后的包裹里竟装着一只LABUBU玩偶;对方信誓旦旦保证的正品,却拿不到鉴定中心的证明......

近日,静安区检察院对这样一起“狸猫换太子”的二手奢侈品交易合同诈骗案提起公诉。经检察官耐心引导与释法说理,被告人黄某在家属帮助下,已向被害人全额退赔54万余元经济损失。


奢侈品包变“LABUBU”发错货了?

2025年2月,二手奢侈品店老板王女士收到了来自微信好友黄某的快递,然而包裹里装的并不是先前交易说好的二手奢侈品包,竟变成了一只LABUBU潮牌玩偶。这是怎么回事?寄给王女士的LABUBU潮牌玩偶事情要从半个月前说起。黄某与王女士本是经营线下二手奢侈品店的同行,2024年底因经营问题,黄某选择闭店并做起了微商。2025年1月,黄某在微信上找到王女士,提到手上有两只奢侈品包和一件品牌服饰的资源。在谈妥价格后,王女士便向黄某转账13万余元,然而收到的快递却令她傻了眼。联系黄某后,黄某则是轻描淡写解释道“发错了快递”,并在当天发给了王女士一张退款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但这张伪造的“P图”被王女士一眼识破,“上面的阿拉伯数字金额和大写金额不一样,我个人账户也没有收到这笔转账,明显是假的!”王女士质疑黄某电子回单的真实性王女士向黄某反馈皮包检测为假其实这已不是黄某第一次欺骗买家。在这笔交易前,王女士就曾收到过黄某寄的一只假冒奢侈品包。由于没有通过鉴定,王女士当即寄回快递,并要求黄某退款。但直至案发,黄某仍有部分货款尚未归还。

假包二次销售二奢店同行再上当

这如出一辙的骗术不止发生在王女士身上。2025年2月,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接到彭先生报警,称他和其他两个买家也受到了黄某虚假转账的欺骗。任先生也是一家线下二手奢侈品店的老板,他与黄某交易始于2021年。“我们期间成功交易过几次,没有出过什么问题。”2025年2月6日,黄某拍照询问任先生是否需要一款二手奢侈品包。之前的交易经历让任先生放松了警惕,他查看照片中包的成色和细节后,以13万余元的价格与黄某成交。但就在任先生了解该包市场行情时,竟被同为微信好友的王女士告知,该包就是已被鉴定为假后退回的同一只!任先生找到黄某,黄某故伎重施,发送了一张银行转账的电子回单,但实际任先生并未收到该笔退款。黄某用同一张图欺骗王女士和任先生而另一报案人彭先生则是被黄某利用已售出货物的留存照片,通过无货销售的形式骗取13万余元。短时间内,黄某利用网上二手奢侈品交易信息差,以假乱真、无货销售、伪造凭证,对多位买家连续实施欺诈。2025年2月,公安机关受理报警后于次日立案侦查。黄某发给彭先生假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引导补充侦查用证据精准指控犯罪

2025年3月,该案以黄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由公安机关移送至静安区检察院提请逮捕。为精准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承办检察官在细致审阅在案证据后,围绕案件事实定性与取证方向提出多条补充侦查意见,包括进一步查清黄某实施犯罪行为时的资金状况、核实涉案二手奢侈品包的真伪、追踪黄某收取涉案钱款的实际去向等关键事项。2025年6月,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查明,黄某案发时在外欠款达数百万元,其通过“卖包”骗取的货款已被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同时,相关品牌方出具证明,确认案件所涉二手奢侈品包均非正品。综合全案证据,可以证实黄某既无合同履约能力,也未实施履约行为,相关钱款用于非合同用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合同诈骗罪中不以是否签订书面合同作为必要条件,关键看双方是否有明确协议内容。”检察官助理张雪宁介绍,“该案中,黄某系二手奢侈品行业的经营主体,行为发生在经济活动领域,其所采取的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达成口头合同,并交付费用的方式,构成合同诈骗罪。”经查,黄某骗取被害人人民币共计54万余元。“在这类涉及经济纠纷的案件中,被害人更关注的,是被骗的钱财还能否追回。”承办检察官黄亚烨说道,“帮助群众追回损失是高质效办案题中应有之义。”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积极引导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赃退赔,挽回被害人损失。2025年3月、6月,黄某在其家属帮助下以现金加实物抵现的方式将货款予以退还,全额退赔完毕,并取得被害人谅解。2025年7月4日,静安区检察院以被告人黄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区法院依法提起公诉。7月25日,静安区法院判决黄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案中,黄某的欺诈行为不仅严重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益,更扰乱了健康的网络交易秩序。

如何在线上交易时最大限度保护自身财产权益?检察官提醒,交易高价值商品时务必审慎核实对方信誉,要求提供清晰、可验证的细节图片、视频,坚持权威机构实物鉴定,并全程保留证据,发现可疑及时报警。经营者应恪守诚信原则,共同维护公平安全的交易环境。

文章来源:静安检察    文字姚安珂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律师提示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上海合同诈骗罪入罪标准(参考)

       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 合同诈骗,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二十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合同诈骗的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九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 合同诈骗,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一百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合同诈骗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通过合同诈骗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返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相反证据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而骗取他人财物不返还的;

(2)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变卖货物,导致不能归还货款的;

(3)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财物的;

(4)隐匿、销毁账目的,或者通过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财物的;

(5)携款逃匿的;

(6)没有履行能力,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多次骗取保证金和违约金的;

(7)收到对方财物后,不履行合同义务,主要用于赌博、高利贷等非法活动,导致财物不能归还的;

(8)已经严重资不抵债,行为人仍将骗取的资金用于高风险的投资项目,如炒股、炒期货等活动,造成资金客观上无法归还的;

(9)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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