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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俩均同意离婚,法院:不准!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5年08月22日分类:转载浏览:54次举报

在离婚诉讼中

如果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均不愿意抚养子女

法院将会如何判决?

近日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

一起离婚案件

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求

基本案情

2005年,龚某某与熊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并于2006年办理了结婚登记。2007年,大儿子大熊出生。2013年,小儿子小熊出生。小熊发育迟缓,经有关部门认证为言语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

龚某某与熊某婚后偶有争吵,但总体夫妻感情尚好。2023年龚某某开始外出务工,自此两人开始分居生活。同年,龚某某具状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熊某离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龚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龚某某在东莞务工,熊某在老家抚养孩子,二人很少联系。

2025年,龚某某再次具状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熊某离婚。为维持家庭和睦和孩子健康成长,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龚某某和熊某分歧较大,均表示希望由对方抚养小熊。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处理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不仅应综合判断父母之间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还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等事宜。

本案中,龚某某和熊某的未成年婚生子小熊为言语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龚某某和熊某虽均同意离婚,且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但离婚案件不只涉及夫妻感情,同时还有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探视问题。把子女问题进行妥善处理重要性,应同等于是否给夫妻双方判决离婚的重要性。

龚某某和熊某对于婚生子小熊的抚养表现出严重的不负责任,互相推诿,甚至视其为累赘,此种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应予规制。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因孩子有缺陷或患有其他疾病等就放弃抚养孩子。因双方均不愿意抚养孩子,如果法院强行判决孩子归某一方抚养,抚养一方会视为一种负担,对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

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家庭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故法院判决驳回不准予龚某某和熊某离婚。判决后,龚某某和熊某均服判息诉。

文章来源:人民网  岳阳县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律师提示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综合考虑离婚协议整体约定、子女实际需要、另一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前款但书规定情形下,另一方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无抚养能力为由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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