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婵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近日,经深圳市罗湖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某文具公司原采购主管邹某利用职务便利,勾结外部人员虚构交易,侵占公司财产达190万余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晋升后动起了歪心思邹某自2004年入职某文具公司,凭借个人努力逐步晋升,至2020年起担任公司采购主管。然而,这位本应成为同事榜样的业务骨干,在发现公司财务漏洞后,不但没有提出改进建议,反而起了贪念,并一步步陷入了犯罪的泥潭。
精心设计“空单”骗局2016年5月至2022年8月期间,邹某与多家供货单位的业务员合谋,通过做“空单”的方式侵占公司货款。具体手法是:第一步:勾结供货商业务员出虚假货单。第二步:利用职权“一进一出”,将虚假单据录入系统,账目上从供货商处进货,在系统里随意填写老客户单位将货物“分流”出去,做成“空单”。第三步:文具公司向供货商付款后,与勾结对象按比例分成。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利用此手法,邹某先后与三家供货商的业务员同谋,造成文具公司损失货款近200万元,其中邹某分得130余万元。2024年3月,文具公司发现账目不对后报案。经罗湖区检察院审查查明,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对于员工来说,无论身处哪个岗位,都要坚守法律底线和职业操守。“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职务侵占看似能获取一时的利益,但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文章来源:罗湖检察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1】〔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3】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