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宵夜吃出“祸”!阳江两男子因口角之争伤人获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5年08月18日分类:转载浏览:117次举报

原创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凌晨的宵夜摊本该是朋友相聚、放松心情的地方却因一场肢体冲突打破了这份宁静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8日凌晨4时许关某与张某在阳江某地吃宵夜时因饮酒后与邻桌的陈某发生口角随手抄起凳子及砸碎的啤酒瓶砸向陈某陈某及其朋友林某遂殴打关某关某抄起铁勺敲打陈某手部并用啤酒瓶砸中陈某的头部张某则从宵夜档取出一把菜刀冲上前追砍陈某致陈某受伤后逃到某便利店躲避张某、关某又追砍林某致林某腿部被砍伤经鉴定陈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林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张某、关某主动投案

法院审理

江城区法院一审认为张某、关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二人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分别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关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关某不服提起上诉阳江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类似本案这样的故意伤害案,很多时候源于当事人面对很小的矛盾时不够理智,一时冲动采用武力解决,结果轻则进行经济赔偿,重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害人害己。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治观念,以理性、和平的方式解决纠纷,尤其发生矛盾时要保持冷静和克制,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切莫冲动行事,务必三思后行。让我们以包容之心待人,以理性之态处事,共同维护平安祥和的社会环境,莫让欢聚变成悲剧,让放纵付出沉重代价。

文章来源: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示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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