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兴刚律师团队 08:00-22:00
钟兴刚律师团队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221217839
咨询时间:08:00-22:00 服务地区

分手后,索要“分手费”受法律保护吗?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5年08月16日分类:转载浏览:292次举报

獬优解忧第13期:分手后,索要“分手费”受法律保护吗?

原创上海嘉定法院

案情回顾

王某与李某曾为情侣关系,后因故分手。分手时,王某向李某出具电子借据一份,主要内容为王某承诺一周内补偿李某10万元,该10万元由王某欠李某的8万元借款和2万元分手补偿费组成。王某随后归还了8万元借款,但拒绝支付2万元分手补偿费。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该笔款项。

王某辩称,分手时因李某以各种方式向施压要求给予经济补偿,王某为尽快摆脱纠缠才签订借据,但其中2万元分手补偿费并非真实债务,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案涉借据的形成背景和内容来看,该借据形成于双方分手过程中,虽然以借据的形式签订,但关于其中2万元款项,实际并未发生借贷事实,亦未涉及到双方间其他财产分割或结算,可见该款仅仅是基于双方结束恋爱关系而形成的情感债务。而作为受给付一方的李某,为取得上述款项无需负担对待给付义务,符合赠与合同单务性和无偿性的法律特征,故双方对该部分款项的约定,应当认定为系王某对李某的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王某在尚未实际交付该款的情况下,明确表示不同意向李某给付上述款项,即表明撤销该赠与行为,故对李某要求王某按照借据支付2万元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此外,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且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双方之间仅仅基于结束恋爱关系所形成的情感债务,属于自然债务,并无法律上的债权债务约束效力,基于此,对李某要求王某支付上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亦不应予以支持。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一、“分手费”的法律性质分析1、可撤销的赠与行为在恋爱关系结束时,一方基于情感因素承诺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通常被称为“分手费”、“青春损失费”。此处讨论的“分手费”特指单纯基于情感考量而作出的单方补偿承诺,不包括真实的借贷关系或其他财产分割安排。司法实践中,此类补偿承诺虽常以借据或协议等形式呈现,但若经审查确认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及事实,亦不涉及其他财产权利义务的处理,则可能认定为构成赠与法律关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享有任意撤销权。若承诺方尚未履行给付义务,其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受赠方无权主张强制履行。本案中,双方虽以借据形式约定“分手补偿费”,但因缺乏真实借贷关系,承诺方未实际支付时,可视为未完成的赠与,在承诺方明确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后,其撤销行为依法有效。

2、自然之债“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等情感补偿约定,本质上属于自然债务范畴。这类债务源于当事人的情感安抚或道德承诺,而非基于法律规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民法基本原理,自然债务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也不产生法定的给付义务。若一方自愿履行给付义务,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原则上不得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要求返还,受领方可依法保有,法律对此不予干预。但若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通过诉讼主张权利的,因缺乏法定债权基础,其请求将难以获得司法支持。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分手补偿费”虽以借据为载体,但究其实质是情感债务的体现,属自然债务范畴,因此,在承诺方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请求支付的主张未获法院支持。

二、情感纠纷中的风险防范建议1、明确经济往来性质在恋爱关系中,涉及资金往来时,应明晰界定其性质(如借款、赠与等),并通过转账备注、书面协议等方式明确用途,同时保留完整的交易记录和相关沟通证据。对于大额资金往来,务必确保凭证齐全,避免模糊表述,以降低日后发生纠纷的风险。

2、理性对待情感补偿承诺法律尊重情感自治空间,但不介入纯粹的情感价值判断,亦不会为情感补偿提供强制保障。情感关系终止时,双方宜就财产事宜进行理性协商,避免将经济补偿与情感价值混为一谈。若双方存在经济纠纷,应优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果时,可寻求司法救济。

本期作者钱雨婷/上海嘉定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

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律师提示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婚约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婚约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钟兴刚律师团队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3
  • 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
    • 执业13年
    • 15221217839
    • 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6年

    • 用户采纳

      6次 (优于88.93%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84%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6334分 (优于98.1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552篇 (优于89.46%的律师)

    版权所有:钟兴刚律师团队IP属地:上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217159 昨日访问量:108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