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在网上办理贷款
男子把银行卡和手机
都交给对方
结果:违法
案情回顾
2023年8月,被告人田某某接到一个自称贷款中介服务人员的电话。田某某刚好急需周转资金,便互加微信谈办理贷款事宜。
2023年8月17日,对方以办理贷款提高额度需要银行卡走流水为由,要求田某某提供银行卡、手机、网银U盾等。田某某在未核实对方真实身份,明知对方借用其银行卡可能用于接收、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按照对方要求将其名下银行卡、手机等邮寄给对方。对方接收到银行卡、手机等后,田某某帮助进行身份验证。
2023年8月21日,田某某在接到成都市反诈中心的电话和国家反诈中心短信提醒后,仍继续提供银行卡给对方使用。
经查,2023年8月20日至23日期间,田某某名下的银行卡共计接收非法犯罪资金1682712元。其中,接收被诈骗案的诈骗资金共计1580000元。
2023年8月28日,田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田某某犯罪的事实、坦白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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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综合宁都县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6.准确把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情节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三个以上,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
(2)收购、出售、出租非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或者单位银行账户、单位支付账户,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
(3)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物联网卡二十张以上的。
以上述情形认定行为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先行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金额等是否达到相关犯罪认定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