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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起炉灶! 男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百余万元获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5年08月14日分类:转载浏览:158次举报

本应尽职尽责为公司拓展业务,却利用职务之便另起炉灶,将公司资源纳入私囊。近日,奉贤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职务侵占案件,曾担任A咨询公司业务运营经理的王某,因成立代理公司侵占原公司资产,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职场人士敲响了警钟。

王某在A咨询公司担任业务运营经理期间,负责公司与某学校合作的项目,同时分管销售部,手握项目招生的重要职权。

在工作中,他发现公司对员工和渠道商的奖励存在巨大差距:作为公司员工,每招进一名学员,能获得的奖励为几千元;而渠道商若每年为公司招生超过30人,就能拿到高额学费提成,相当于每招进一名学员提成约上万元。

如此悬殊的奖励比例,让王某动起了歪心思。

2020年,王某利用家人的身份信息成立了B代理公司,并将其推荐给A咨询公司。

由于王某本身就是该项目的负责人,B代理公司轻易通过了公司的检验,双方签订代理协议,约定只要B代理公司推荐 20名以上学生,A咨询公司就给予高比例提成。

王某联系了众多下级渠道,包括培训机构、升学规划机构的老师,向他们介绍自己负责的项目,并承诺每推荐一名学生就给予推荐人一定的好处费。

而他则利用自己对招生录入系统的管理权限,将这些由下级渠道介绍入学的学生,擅自登记在自己实际控制的B公司名下,以此从A咨询公司获取结算佣金。

经统计,王某通过该方式共计获取A咨询公司佣金272万余元,其中152万余元已实际到账。

很快,A公司就发现了问题,经查询确认B公司的法人和股东都是王某的近亲属,便暂停了后续佣金的结算工作,并立即报警。到案后,王某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犯罪嫌疑人王某利用职务侵占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王某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获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2025年3月13日,奉贤区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检察官提醒

职务侵占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破坏了企业的经营管理秩序,更触碰了法律的红线。

职场人员应坚守职业操守,牢记对单位的忠实义务,切莫因一时贪念,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同时,企业也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对关键岗位的职权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堵塞管理漏洞,从源头上防范此类职务犯罪的发生。

文章来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1】〔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3】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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