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法苑
朱某委托玩具工厂生产假冒泡泡玛特“温度”系列、“夜之城”系列玩具产品,并转卖给他人在直播间售卖。今天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人民币60万元。
2023年7月至2024年1月间,被告人朱某委托宁某、彭某某在某动漫公司内,未经著作权人、注册商标权利人同意,生产、销售假冒泡泡玛特公司“温度”系列、“夜之城”系列玩具产品,被告人朱某向宁某支付货款60余万元,经查部分产品进入廖某某、李某某等人经营的直播间向全国进行销售。民警在某动漫公司起获假冒的泡泡玛特公司玩具产品8万余件,价值共计40余万元。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朱某家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伙同宁某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美术作品,经营额达100余万元,系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触犯了刑法,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朱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没有前科劣迹,积极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据悉,被告人宁某、彭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廖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分别在另案中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朱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官释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越来越重视对于自身享有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由民法典以及专门法进行规范。但当某些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危害社会时,就不再只是民事侵权责任问题,而是有可能上升为犯罪行为,需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具体规定是在第三章的第七节,涉及八个罪名。
本案及关联案件的刑事司法处理涵盖了整个侵权链条,从源头委托生产到具体产品制造再到终端网络销售,体现了法院对“上游制造+中游流通+下游销售”一体打击的决心,形成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闭环治理。
文章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庭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律师提示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复制件数量合计在五百份(张)以上的;
(四)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录音录像制品或者表演,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或者下载数量达到一万次以上的,或者被点击数量达到十万次以上的,或者以会员制方式传播,注册会员数量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而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为他人避开、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数额、数量达到本条前两款相应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