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约定“债务归一方”
就能免除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
自愿对外作出的还款承诺吗?
白纸黑字的承诺
为何难抵一纸离婚协议?
看法院如何解读
“诚信”与“内外有别”
2024年初,田某因丰某拖欠借款本息共计23万余元,向来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新情况:丰某当时的丈夫杨某向田某出具了一份白纸黑字的承诺书,上面清晰载明:“本人杨某,自愿用本人公积金偿还丰某欠田某债务。”承诺书上有杨某的亲笔签名和日期。
基于这份自愿承诺以及三方达成的执行和解,法院随后依法从丰某账户和杨某的公积金账户中合计扣划近6万元,用于偿还部分债务,剩余未偿还借款本金为17万余元。
此后不久,杨某与丰某离婚。 杨某以自己只是“担保人”,并非主债务人并且在与丰某的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所有债务由丰某承担”为由,拒绝偿还剩余款项。
面对杨某的拒绝,债权人田某无奈之下,只得再次诉至来凤县法院,请求判令杨某按照承诺书约定,用其退休前的住房公积金继续清偿剩余的17万余元本金。
来凤县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在执行阶段自愿向田某出具的承诺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合法有效,对杨某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杨某用其退休前的住房公积金,偿还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剩余借款本金17万余元。若杨某的公积金不足以清偿上述172402元本金,不足部分本金及利息,由原告田某另行向原债务人丰某主张。
“离婚协议仅对夫妻双方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法官介绍,无论杨某辩称自己是“担保人”还是其他身份,其自愿、明确地承诺用个人财产(公积金)代偿丰某的债务,这一行为本身就构成了对债务的加入或独立的债务承担约定。该承诺独立于其与丰某的夫妻关系。
来凤法院在判决时特别强调,杨某与丰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丰某承担”的约定,仅在其夫妻二人之间产生内部法律效力,该内部约定不能对抗作为外部善意债权人的田某,尤其不能对抗杨某在离婚前已经自愿、明确向田某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
文章来源:省法院民一庭、极目新闻、来凤县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律师提示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