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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万条客户数据被打包卖给装修、家电公司!房产销售获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5年08月12日分类:转载浏览:103次举报

检察日报正义网

“根据检察建议,我们联合县委网信办、公安局、住建局等部门启动为期3个月的行业信息安全整治行动,重点排查房地产、装修企业的信息存储、使用合规性。截至6月,整治行动已排查企业40余家,发现并责令整改信息管理漏洞10处。”面对前来回访的四川省渠县检察院检察官,渠县住建局房地产监管科负责人表示。

刚买完新房,装修、家具、家电的推销电话便接踵而至,业主的姓名、住址、购房时间等个人信息被置于“透明”之下……近日,渠县一起由房产销售“内鬼”倒卖业主信息引发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系列案尘埃落定,揭开了该行业信息“黑市”的隐秘一角。

数据套餐涉及信息3.5万条

2024年4月,渠县检察院“賨善普法团”深入社区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期间,某小区业主王先生反映:“我每天能接到七八个装修电话,对方连我家楼层号都知道!”普法团中的检察官随即固定证据,并同步移送该线索至公安机关。一起跨行业的公民个人信息倒卖案由此浮出水面。

2024年4月,渠县检察院“賨善普法团”前往社区开展普法宣传。

公安机关经调查查明,2022年6月至2024年4月,该小区房产销售人员楚某利用工作便利,在日常接触楼盘业主信息的过程中,逐渐萌生了倒卖业主信息牟利的邪念。他先是将自己经手的业主信息进行整理,随后以信息交换、现金购买等方式,从房产销售郭某等三人手中获取多个楼盘购房者信息,最终通过微信将这些信息售卖给13家装修、装饰、家电等行业销售商。楚某提供的数据套餐涉及公民个人信息3.5万条,包含姓名、电话、购房时间、楼盘信息等,从中非法获利2.3万余元,严重侵害了公民个人隐私。

2024年10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渠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在梳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时发现,涉案信息流转横跨多个行业,购买者中既有人初次获取信息,也有人曾因同类问题被处罚,他们从中筛选“高价值”目标客户进行精准推销。

“这些行为不仅触犯刑法,更让不特定群众陷入‘信息骚扰网’,必须追究双重责任。”办案检察官表示,除了刑事诉讼,检察机关同步启动公益诉讼程序,要求楚某承担等额公益损害赔偿金,并公开道歉。

类案分层处理彰显司法力度与温度

2025年1月,渠县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楚某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3月21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楚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5万元,承担公益损害赔偿金2.3万元。

随着对楚某案的深入调查,办案检察官发现宋某、贾某等10余名装修、家电行业从业人员涉案,宋某等人为拓展业务渠道,曾向楚某非法购买业主信息。其中,宋某等5人系首次购买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经审查无“非法获利”“曾受处罚”等法定入罪情形,2025年4月10日,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案。

贾某等5人因两年内曾受行政处罚后再次违法,虽构成犯罪,但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结合当前案发原因、危害后果、悔罪态度等情况,2024年12月23日,检察机关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同步移送渠县公安局实施行政处罚。

黄某系渠县某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推销新房装修业务从楚某处购买业主信息1.3万余条,但经审查无“非法获利”相关证据材料,该院决定退回渠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5年4月10日,公安机关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来函撤销该案。

而将自己经手楼盘信息卖给楚某获利的郭某等三人,公安机关经调查取证,发现三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条数及获利金额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于2024年12月30日对三人作出行政处罚。

积极推进隐私安全问题治理

“我们在办案中发现,房地产销售、物业管理等环节,存在信息管理粗放、从业人员法律意识薄弱等问题,容易导致信息泄露。”检察官告诉记者。

针对这种情况,2025年2月,渠县检察院向住建、市场监管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完善行业准入标准、建立信息全流程监管机制,并开展“法律进企业”专项普法。

3月,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同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住建局等部门启动为期3个月的行业信息安全整治行动,重点排查房地产、装修企业的信息存储、使用合规性;在此基础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联合上述部门,构建信息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该机制通过明确多部门协同职责、细化联合整治流程、规范行业监管标准、设计分层教育引导方案,为全链条治理提供清晰操作路径,持续精准打击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上下游产业链。

5月,渠县检察院检察干警通过实地走访辖区多个居民小区,为群众、企业开展普法宣传,建议公民在购房、装修等场景中警惕敏感信息过度采集,遇骚扰推销及时留存证据报案,提醒企业须健全内部信息管理制度,杜绝“内鬼”作案。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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