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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北京户口”?这是一场骗局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5年08月11日分类:转载浏览:215次举报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近期,违规代办户口的骗局屡见不鲜。一些不法分子打着“有特殊渠道”“内部关系”的旗号,声称能违规办理北京户口,以此骗取钱财。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以代办北京户口为名的诈骗案件,揭开了这类骗局的真面目。

案情简介

被告人于某在明知违规办理北京户口是非法且无法办理的情况下,通过熟人介绍等方式,谎称自己有特殊渠道能办理北京户口,还虚构曾成功为他人办理的经历,吸引被害人委托其办理。在与被害人沟通时,于某以咨询服务费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协议,要求被害人将钱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入其指定账户。随着时间推移,被害人迟迟未能拿到北京户口,在多次催促下,于某以“正在走流程”等借口不断拖延,被害人发觉被骗后报警。于某采用上述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同时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官释法   户口办理有严格的政策规定和法定程序,不存在所谓“花钱就能办”的违规渠道。为避免落入陷阱,法官提示大家,要提高警惕,切勿轻信各类“代办户口”的宣传,做到以下几点:1.通过官方渠道了解户口办理政策,切勿轻信非官方信息或陌生人的“代办承诺”;2.涉及大额资金交易时保持警惕,不向陌生账户转账,不签署模糊不清的协议;3.若发现疑似诈骗行为,保留好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有关部门举报。守护自身权益,从认清违规代办的骗局开始。

文章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示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上海标准: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6千元以上不满 10万元;

       (二)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份以上不满 1250份。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 10 万元以上不满 50万元;

       (二)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份以上不满 12500份。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 50 万元以上;

       (二)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0份以上。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4.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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