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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高额打赏男主播,丈夫可否主张返还?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5年08月10日分类:转载浏览:152次举报

原创章晓琳上海二中院

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蓬勃发展,直播打赏成为了一种新型的互动形式。与此同时,关于“打赏后要求返还”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日,我审理的一起案件就因直播打赏而引发。打赏款是否应返回,需考量打赏者与主播的具体关系来判断。

缘起

妻子大肆打赏男主播

黄先生与李女士于2014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也从未就夫妻财产进行过“分别制”约定。

刘某是某平台的男主播,在直播中呈现出勤奋、阳光、腼腆、忠厚的人设。2021年9月至2023年2月期间,李女士频繁在刘某的直播间为其打赏、刷礼物,花费金额达90万余元。此外,双方还加了微信,通过微信高频率、长时间聊天,内容暧昧、亲密,远超一般朋友关系。李女士通过微信陆续向刘某转账共计10万余元,同期,刘某也曾向李女士微信账户进行转账共计1.6万余元。

2023年2月,李女士与刘某在线下见面,并向刘某父母赠送礼物。此后,刘某对李女士避而不见。

黄先生在发现李女士的打赏行为后,与其离婚并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李女士向刘某的赠与无效,要求刘某返还10万余元微信转账款以及90万余元打赏款的50%,共计55万余元。

争议

主播是否应当退款

黄先生主张,李女士患有抑郁症,因病情较为严重曾住院治疗一个月。刘某利用了李女士的异常精神状况,与她进行暧昧聊天,诱导她多次向其进行大额转账、打赏。上述款项属于黄先生与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女士未经黄先生同意擅自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害了黄先生的合法权益,且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据此要求刘某返还相应的款项。

刘某辩称,李女士在平台上对主播进行打赏,与平台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与主播本人并不构成直接的法律关系,也不存在赠与关系。刘某还提出,其于2021年2月加入某传媒公司,成为该公司的主播,根据其与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主播获得的打赏约为打赏金额的40%,另主播需自行承担税费等。

法院为此致函该网络平台,要求披露刘某的主播收益及分配比例。根据平台回函披露:主播收益分配比例约40%;收益在平台、主播和公会(即主播经纪公司或MCN合作机构)之间进行分配;在扣除平台服务费后,剩余收益归主播及/或其所属公会享有,两者可以自由协商变更分成比例;主播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申报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审理

本案打赏属赠与性质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在该平台注册、充值,其与平台建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但李女士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能否认李女士与刘某之间的法律关系。

首先,自2021年9月至2023年2月期间,李女士频繁在平台为刘某打赏、刷礼物,并通过微信向刘某转账,其中包含“520”等特殊含义转账金额。双方的微信交流内容亲昵暧昧,从交流频次、交流时间来看,均远超主播与平台用户之间的交往界限,且二人还有线下见面行为,综合在案证据可认定李女士与刘某的关系已突破一般朋友界限,背离社会公德及家庭伦理,存在不正当的亲密关系。

其次,李女士向刘某进行打赏的金额明显高于一般网络娱乐消费的水平,其目的在于维系双方之间不正当的亲密关系,已超出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的范畴。该种方式虽有别于线下财物的直接赠与,但若因通过线上平台可将基于不正当亲密关系的赠与转化为符合法律规范的行为,存有道德风险。因此,法院确定李女士与刘某之间的打赏、转账是赠与性质。李女士在黄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数额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与其存在不正当亲密关系的刘某,损害了黄先生的利益,且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有违公序良俗,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故法院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

至于李女士赠与刘某的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从现有证据来看,双方均未主张或举证证明二人存在夫妻财产分别制的约定,且涉案赠与行为发生在黄先生与李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上述财产应当视为黄先生与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应返还款项的具体数额,对于微信转账部分,李女士向刘某转账的金额共计10万余元,其中5.9万元为李女士委托刘某为其平台账户进行充值,扣减刘某向李女士转账的1.6万余元后,刘某应当向黄先生返还微信转账款2.5万余元。对于打赏部分,刘某返还的金额应以其实际获得的收益为限。李女士共向刘某打赏90万余元,法院综合考虑该直播平台的收益分配比例、可能存在的公会费用、税费等,酌情确定刘某向黄先生返还28万元。

上海二中院认为,本案赠与行为发生于黄先生与李女士婚姻存续期间,故刘某返还款项后,由黄先生与李女士自行协商分割返还款。

法官心语:

近年来,因网络打赏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但打赏款项并非均可支持返还。

首先,关于平台获取的款项是否能够主张返还。打赏者与平台之间构成服务合同关系,在平台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平台所收取的费用一般不支持返还。

其次,关于主播获取的款项是否能够主张返还,应基于打赏者与主播之间的具体关系认定。如双方有超出正常范围的接触,且打赏款项远高于一般打赏金额,则应认定为赠与合同。在此情况下,打赏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该支持。如打赏行为是偶发性的,打赏者与主播之间并无不当接触,且款项亦符合一般打赏标准,不存在肆意挥霍的行为,则应认定为服务合同,一般不支持返还。

最后,建议直播平台进一步完善审核监管机制,加强对直播内容的日常监管,杜绝低俗、诈骗等不良内容的传播;同时,对未成年人打赏、畸高金额打赏等及时予以提醒,营造积极健康的网络直播环境。作为用户,在观看直播、进行打赏时,应保持理性、量入为出,以避免产生此类纠纷。

文章来源:上海二中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提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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