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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公司30.14万,两名员工获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5年08月06日分类:转载浏览:182次举报

江西法院

明明是供水公司的“守门人”却成了偷吃水费的“水耗子”供水公司员工竟勾结用水单位非法牟利

案情回顾

2022年下半年至2023年上半年,湖南湘潭某供水公司营业所的聘用人员欧某与水表计量检定站的聘用人员张某,在与两家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的交流过程中,表示可以帮助上述两家公司实现用水“优惠”,并约定“优惠”的水费由用水单位与欧某、张某进行平分。欧某与张某通过调整用水单位入户水表数值和后台系统数据等方式,共计为上述两家公司核减水量6.44万m3,侵占供水公司30.14万元。欧某、张某收受上述两家用水单位返还费用10万余元后予以平分。

案发后,欧某、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将共同侵占的30.14万元归还给供水公司,获得该公司谅解。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张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所在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欧某、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诚信廉洁是每个劳动者从业的基本准则之一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财物据为己有不仅违反职业道德更触碰法律红线

文章来源:综合湖南高院、湘潭县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1】〔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3】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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