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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的抚养费,还可以协议更改吗?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5年08月05日分类:转载浏览:116次举报

离婚时放弃抚养费还能再要吗

抚养是指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育教养。对于父母来说抚养是一种义务,即使离婚了,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的义务。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那么抚养费的数额如何确定?判决确认的抚养费还可以变更吗?如果父母对抚养费约定的数额过低,该怎么办?本文带你了解关于抚养费的基础法律知识。

一抚养费的数额,如何确定

2013年,小卢的父母协议离婚了,双方约定小卢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如果工资上涨要增加抚养费,医疗费父母平均分担。但小卢认为父亲并未按双方约定支付抚养费和医疗费,在工资增加时也未提高抚养费标准,所以于2022年诉至法院,请求提高抚养费标准至每月6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至2021年11月期间每月应增加的抚养费1500元,以及支付医疗费和教育培训费等。

小卢的父亲辩称,自己愿意继续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至小卢十八周岁。另外,离婚后,他已再婚,又生育一子。所以不同意增加抚养费。关于医疗费,如小卢可以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材料,他愿意按照协议支付。教育费用已包含在抚养费中,不同意再支付。

法院经审理查明,离婚协议约定如遇男方涨工资,按照工资增加的30%的比例,增加抚养费,该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经核算,小卢父亲的月均收入较离婚时确有提高。综合考量小卢的实际需要、北京市实际生活水平、被告的月均收入及需要负担两名子女的抚养费的情况,法院酌情确定自2021年12月起卢父每月向小卢支付4800元抚养费。2016年1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小卢主张每月增加1500元抚养费,并未超过对应年度卢父收入增长幅度的30%。关于医疗费和教育费,因证据材料不符合医药费的证据形式、相关医药费并非因重大疾病发生、卢父已按照月均收入的30%标准支付抚养费,未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抚养费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可以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本案中,小卢的父母在离婚时通过协议约定每月抚养费的数额为2000元,并说明如遇工资上涨抚养费也要增加,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有效约定。另外,双方离婚至小卢起诉已逾七年,小卢在学业和生活中的实际需要、所在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均有所提升,且经核算,小卢父亲的月均收入在增长,小卢主张的抚养费数额没有超过双方约定的标准和法律的明确规定,故小卢要求提高抚养费的诉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被支持。另外,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本案中,卢父已支付抚养费,而抚养费的内涵包括教育费和医疗费,除重大疾病外,小卢另行主张教育费和医疗费缺乏法律依据。

二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过低,如何补救

小窦父母于2005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小窦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支付300元生活费至小窦成年。2009年之前,其父已按约定支付抚养费。2022年,小窦将其父亲诉至法院,小窦认为父亲此前支付的抚养费过低,应以每月2800元的标准补足2009年至2022年期间的抚养费,对于此期间发生的教育费用、医疗费用应等承担50%,支付30万元。

小窦的父亲辩称,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每月300元的抚养费标准,不同意变更,2010年左右,小窦的母亲和他口头约定他不去探望小窦,也无需再支付抚养费。他对小窦产生的很多费用并不知情,不同意分担教育、医疗等各项费用的50%。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窦的父母在离婚时曾约定抚养费标准为每月300元,证据显示窦父自2011年6月起即未再支付抚养费,但直至小窦年满18周岁前夕,小窦才提起诉讼,要求其父亲以每月2800元的标准补足此期间的抚养费。对此,因抚养费的功能在于维持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从而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其支付大多与子女成长同步,但在此前若干年间,小窦从未起诉其父要求支付抚养费或者变更抚养费的金额,故在本次诉讼中,其径行要求其父按每月2800元标准补足自2011年6月起的抚养费,不符合抚养费的功能和价值,明显不妥,故对2011年至2021年的抚养费,仍应按每月300元标准计算。对于小窦起诉后的抚养费,即2022年1月至2022年2月的抚养费,随着本市生活、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小窦生活、教育、医疗等各项费用必然随之增加,其主张每月2800元标准符合实际需要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且未明显超过窦父的给付能力,故对该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小窦主张的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因前期抚养费标准确不足以维持小窦正常的生活和学习,故对于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学费等必要支出,由窦父负担50%。

法官说法

抚养费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持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从而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如前所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抚养费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可以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在离婚时可协议确定抚养费的数额及支付期限,如随时间迁移,生活需要增加,所需抚养费数额增加,双方亦可协议变更抚养费,如无法达成一致协议,应及时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本案中,小窦的父母离婚时约定了较低的抚养费标准,且后来窦父还未按时支付抚养费,小窦可以要求其父依约定支付抚养费。小窦认为抚养费标准过低,也可以主张适当增加,但多年来小窦及其母亲并未与小窦之父重新签订抚养费协议,也未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因此小窦在即将成年之际要求其父亲按照高标准补足此前的抚养费已背离抚养费的立法目的。但因小窦举证证明确实产生了教育、医疗等必要费用,且其父亲所支付的抚养费确实不足以覆盖该部分费用,故对于小窦主张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等必要支出,其父应负担50%。

三法院判决的抚养费,还可以协议更改吗

陈阳和毛丽于2011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儿子陈冬由被告毛丽抚养,自己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由于儿子和前妻毛丽生活后十分不开心,2013年,他想申请法院变更抚养关系被驳回。2016年,陈阳和毛丽签订《抚养权变更协议书》,约定儿子陈冬的抚养权变更至陈阳名下,毛丽应每月支付抚养费。此后,陈冬一直和他一起生活,毛丽从未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毛丽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向其支付已垫付的2016年7月16日至2022年4月13日的抚养费。

毛丽未出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陈阳与毛丽在第三方见证下签署《抚养权变更协议书》,约定陈冬由陈阳抚养,原告负责其日常生活、健康和教育等方面的监护,毛丽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陈阳主张签订协议后,毛丽未依约支付抚养费,所有抚养费均由其自行支付。法院认为《抚养权变更协议书》是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毛丽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应当支付。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毛丽向陈阳支付2016年7月至2022年4月的抚养费1035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院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数额并非不可变更的“终局性标准”,若双方经济状况、子女实际需求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发生变化,父母可通过协议调整抚养费。判决确认抚养费后允许双方协议变更,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平衡体现。父母在确保不损害子女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可以书面协议变更抚养关系和抚养费,如存在履行争议,依然可以诉诸司法救济。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文章来源:北京海淀法院、山东高法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律师提示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综合考虑离婚协议整体约定、子女实际需要、另一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前款但书规定情形下,另一方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无抚养能力为由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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