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并没有社交平台账号,却显示已被注册?当心!你的个人信息可能已被泄露——
2名员工竟利用工作之便
出售客户个人信息
为“获利”终“获刑”
01. 案情回顾
2024年6月至8月,周某、梅某在某信息咨询服务公司任职期间,利用操作客户手机为客户查询贷款额度的便利,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手机号码及相应的验证码发送给“上家”,配合“上家”在多个热门社交平台进行注册。
每次注册成功后,二人可获得10-110元不等的报酬。经查,周某获利共计人民币34637元,梅某某获利共计人民币10426元。
2024年8月14日,二人被民警挡获。
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周某、梅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向法院提出公益诉讼请求:
判令周某、梅某在成都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判令周某承担34637元赔偿责任,梅某承担10426元赔偿责任。
02. 法院审理
青羊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梅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属于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梅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二名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周某、梅某的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
此外,被告人周某、梅某出售个人信息的行为导致众多不特定公民的手机号码、身份信息等个人信息泄露,侵害了社会公众的个人信息权益,公益诉讼起诉人所提有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坦白、退赔、认罪认罚等因素,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5000元;梅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周某、梅某分别退缴的违法所得34637元、10426元依法予以没收。同时,判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周某、梅某在成都市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青羊区检察院赔偿金人民币34637元、10426元,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上缴国库。
本案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03.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里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这里的“情节严重”,可以根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的类型、数量、违法所得、用途等进行判断。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都属于情节严重。
此外,我国《刑法》还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
对于此类利用工作便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加重了处罚力度。
法官提醒:
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不仅可能让公民本人遭到推销电话、短信的轮番骚扰,影响工作生活状态和身心健康,还可能被不法分子用于实施网络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每位公民都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对个人手机号、住址、身份证等信息收集、权限索取等非必要不提供,手机不要随意交给他人使用,在刷脸时更应保持警惕,绝不能将个人信息出借、出租、出售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避免触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同时,社会各界都应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守住法律底线,筑牢个人信息“防火墙”,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文章来源:青羊法院 中院刑一庭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