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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智驾”上路,刑不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5年07月22日分类:转载浏览:217次举报

随着现代技术的不断进步

不少汽车配备了“智能驾驶”系统

那么,有了“智能驾驶”

是不是就可以饮酒后开车了呢

日前,秀洲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

涉及“智驾”的危险驾驶罪案件

基本案情

今年5月的一天晚上,宋某和朋友聚餐,喝了不少白酒和啤酒。想到餐厅离家不远,聚餐结束后,宋某便启动车子的“智能驾驶”功能,让车子自己“开”回去。

途中,宋某发现交警查酒驾,他试图倒车逃跑,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截停。经检测,宋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6mg/100ml。

“‘智驾’系统使用前有过教学,我知道说所谓‘智能驾驶’其实是辅助驾驶,所以看到交警的时候我心里害怕就想逃走...”“当时我感觉是系统在开,应该问题不大,实际上就是心存侥幸,现在我想想也很后怕,知道自己错了。”法庭上,被告人宋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承诺今后一定牢记交通法规,安全驾驶车辆。

法院判决

秀洲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属醉酒状态,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其自愿认罪认罚、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等情节,最终判处被告人宋某拘役1个月15日,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说法

智能驾驶系统是一项辅助驾驶功能,并不是自动驾驶或无人驾驶,不能取代驾驶员的专注驾驶和准确判断,驾驶员始终是驾驶车辆行为的完全责任人,罔顾饮酒后给自己带来的控制能力及操作能力下降的危险,仍然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标准》,目前我国汽车智能驾驶共分为六个级别。目前L2级以下的智能驾驶只是一个工具,责任全程由驾驶人承担。只有到L3级以上的自动驾驶,才可能将驾驶人的注意义务等法律责任部分转移给系统或者是汽车厂商。

目前市面上的汽车驾驶自动化级别均为L2级以下(组合驾驶辅助)。因此,在使用车辆的智能辅助驾驶功能时,切记理性看待,勿盲目依赖,做到“手不离方向盘、眼不离前方路”,确保自己能够在意外发生时即时、随时接管车辆。

文章来源秀洲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送检。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依据。

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提取血液样本前脱逃或者找人顶替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醉驾案件中“道路”“机动车”的认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道路”“机动车”的规定。

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居民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是否认定为“道路”,应当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判断标准。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可以不认定为“道路”。

 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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