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兴刚律师团队 08:00-22:00
钟兴刚律师团队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221217839
咨询时间:08:00-22:00 服务地区

明知实施诈骗还帮忙“跑腿”,是共犯!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5年07月17日分类:转载浏览:161次举报

只需要帮网友取钱

就可以赚取“跑腿”费

真有这样的“好事”?

请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1案情简介

肖某经一名老乡(身份不详)推荐,通过某加密聊天软件添加了上游犯罪分子,对方让其根据指令到指定地点“取钱”,然后再将钱交给指定的人,每单报酬数百元不等。按照对方要求,每单完事后需在某加密聊天软件删除接单记录。2024年4月下旬,肖某从外省老家回到深圳,在软件上接单后,让老乡刘某(已另案处理)开车接送其前往指定地点“取钱”。

4月底,肖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调查,被告人肖某“取钱”的对象均为老年被害人,上游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年纪大、辨识能力弱等特点,向他们打电话谎称其晚辈因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要求被害人拿钱办理取保候审。在几天时间里,被告人肖某共参与了五宗诈骗犯罪,为上游犯罪分子“取钱”共计人民币10万元、港币3万元。

2法院审理

被告人肖某多次参与针对老年人实施的诈骗犯罪,诈骗数额巨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获利情况等,加之被告人按上游犯罪分子要求删除接单记录、同时曾警告老乡刘某“删除通话记录,且不要多管闲事”等情节,可以认定被告人具有主观上“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而参与其中,并设法规避调查的故意。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被告人肖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综上,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肖某退赔各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港币3万元。

3鹏法君说法

近年来,针对老年人的诈骗犯罪案件屡见不鲜,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信息闭塞、防范意识薄弱等特点,编造“子女涉案”“急需用钱”等谎言实施诈骗。本案中,被告人肖某虽未直接实施骗局,但明知他人犯罪仍协助取款,同样构成诈骗罪共犯,应受到法律严惩。  

鹏法君提醒,广大老年朋友务必提高警惕,遇到自称“亲友出事”“转账救急”等电话或信息时,应先通过正规渠道核实,切勿轻易汇款。子女也应多关心长辈,普及防骗知识,提醒他们“不轻信、不转账、多核实”,守好养老“钱袋子”。

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文章来源:龙岗区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示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上海标准: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6千元以上不满 10万元;

       (二)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份以上不满 1250份。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 10 万元以上不满 50万元;

       (二)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份以上不满 12500份。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 50 万元以上;

       (二)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0份以上。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4.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钟兴刚律师团队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3
  • 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
    • 执业13年
    • 15221217839
    • 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7年

    • 用户采纳

      6次 (优于88.97%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6643分 (优于98.1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597篇 (优于89.27%的律师)

    版权所有:钟兴刚律师团队IP属地:上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280476 昨日访问量:119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