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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毒贩落网记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5年07月16日分类:转载浏览:152次举报

         线上联络、虚拟货币交易、“埋包”交货……一毒贩通过系列无接触操作贩卖毒品,自以为“无迹可寻”,最终难逃法网。在6月26日国际禁毒日到来前夕,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贩卖毒品罪案件,被告人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

基本案情

许某某为了赚快钱,“摸索”出一条自以为天衣无缝的贩毒“门道”……

2024年,购毒人员魏某某微信联系上许某某,称需要购买毒品大麻叶吸食。许某某告知其交易价格,并称后续会通过“埋包”方式告诉魏某某大麻叶的地址,让魏某某自己去“挖包”获取,不用见面即可完成交易。魏某某对此表示认可,当即微信转账3000余元给许某某。

许某某收款后,用2000余元购买虚拟货币,并以虚拟货币作为毒资支付给事先通过网络社交软件联系好的毒品上家。

“东西我已经埋好了,是黑色塑料袋。”毒品上家将毒品埋在了一公园草地内,并将“埋包”位置发送给许某某。许某某将该定位发送给魏某某,通知其自行取货。当晚,魏某某自行“挖包”取得毒品大麻叶。

后许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裁判结果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结合被告人许某某贩卖少量毒品大麻叶、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情节,以贩卖毒品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经科学研究,大麻会对人体的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免疫系统造成损害。吸食大麻不仅会上瘾还会导致认知功能损害,增加患精神疾病风险。所以在我国,大麻作为毒品纳入管制。

无接触式贩毒,是指毒品交易双方通过技术手段和策略设计,刻意规避直接物理接触,实现毒品交付和资金转移的新型毒品犯罪模式。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犯罪分子无接触式贩毒的“花样”越来越多,本案涉及的“埋包”模式就是其中一种典型的作案手法。整个过程中交易双方不接触、不见面,彼此不知对方真实身份,仅通过暗语在网络上进行勾连,人与货、人与钱、钱与货之间处于彼此分离的状态,以逃避打击。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司法机关通过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网络侦查等,再狡猾的毒品犯罪分子也将无处遁形。法官提醒,毒品是无底深渊,广大群众要充分认识毒品的危害性,增强防毒意识、筑牢拒毒防线,远离毒品犯罪、守护绿色人生。

文章来源: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刑一庭 花都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律师提示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一)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三)芬太尼二十五克以上不满一百二十五克;

(四)甲卡西酮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

(五)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

(六)哌替啶(度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

(七)氯胺酮一百克以上不满五百克;

(八)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

(九)曲马多、γ-羟丁酸四百克以上不满二千克;

(十)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

(十二)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

(十三)阿普唑仑、恰特草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

(十四)咖啡因、罂粟壳四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昆明座谈会纪要》:

       确有证据证明出于治疗疾病等相关目的,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在境外也未合法上市的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而予以销售,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毒人员,而向其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实施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的,区分不同情形,分别以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或者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确有证据证明出于治疗疾病等相关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不以毒品犯罪论处;情节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处理。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上述行为,一般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确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充分体现从宽。

       因治疗疾病需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携带、寄递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境的,不构成犯罪。

       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被国家列管;2024年7月1日起,美托咪酯、丙帕酯、异丙帕酯等46种新精神活性物质也被国家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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