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约定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承担抚养费然而人生如盲盒男方突患重疾能否以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为由主张女方支付抚养费?
基本案情
李某(男)和王某(女)曾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小李,2021年4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小李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承担抚养费。后李某本人于2023年被诊断为重度再生障碍性贫血,李某父亲也于2024年8月被查出肺癌,李某遂以儿子小李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小李成年为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离婚协议中约定女方不承担小李的抚养费,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尊重。但根据李某提供的本人及其父亲的住院病历,可以认定李某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生活水平显著降低,为了孩子健康茁壮成长,被告王某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根据被告目前的生活以及负担能力、被告住所地生活水平、原告住所地生活水平,并综合考虑双方意愿,法院酌定被告每月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
法官说法
第一,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所签订的书面离婚协议,如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各自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夫妻双方离婚协议有效,如无特殊事由与其他法律规定,应按照协议履行。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即使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问题作出了明确约定,子女也可请求增加抚养费或者延长支付抚养费的期限。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综合考虑离婚协议整体约定、子女实际需要、另一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抚养费的数额。”婚姻关系的结束,并不影响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本案中,李某作为抚养方,其本人及父亲生病导致家庭经济状况严重下降,经济负担加重,抚养条件较离婚时发生重大变化,而小李正处于成长和受教育的关键时期,需要良好的生活条件和教育资源,被告作为小李的母亲,应支付一定的抚养费,保障小李的健康成长。
文章来源:通许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律师提示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综合考虑离婚协议整体约定、子女实际需要、另一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前款但书规定情形下,另一方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无抚养能力为由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