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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能要求增加抚养费吗?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5年06月17日分类:转载浏览:131次举报

父母离婚时已经对抚养费进行了明确约定未成年子女还能要求增加抚养费吗?

案情回顾

张某、李某于2013年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3年11月生育小李。二人因感情破裂,于2019年3月登记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父亲张某需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按年支付,直至儿子小李成年。双方将此协议在某县公证处公证。后因物价上涨,加上李某无经济收入,小李上学的支出日渐加大等原因,小李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每月抚养费增加至1000元,直至自己年满十八周岁。李某作为小李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原告小李的父母协议离婚时对抚养费进行了明确约定,即原告小李随母亲李某共同生活,被告张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但随着小李的成长,各项开支势必增加,同时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从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小李作为子女,现要求父亲增加部分抚养费合情合理,也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以及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情况,结合被告张某家庭情况及收入情况,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小李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伴随着物价上涨、生活成本增加等原因,子女的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协议原定数额,为保障正常生活和成长需求,未成年子女可以要求父或母增加抚养费。

文章来源:综合资溪县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律师提示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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