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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免费保洁”?警惕是“刺客”!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5年06月10日分类:转载浏览:154次举报

上门提供“免费保洁”,伺机推销清洁剂,高价购买清洁剂后,推销人员消失得无影无踪,承诺的后续“免费保洁”也难以兑现,是合法买卖还是刑事诈骗?

近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汇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件以老年群体为主要作案目标,以免费保洁为幌子,诱骗被害人购买大量高价清洁剂的刑事案件,对被告人程某以诈骗罪作出刑事判决。

案情回顾

2023年8月,江女士在自家小区遇到某公司搞促销活动的程某组织安排的搞促销活动的“业务员”,“业务员”热心地介绍其公司为了拓展业务打响知名度,提供免费屋内保洁一次。随后江女士带领“业务员”进入自家屋内。借此机会,“业务员”又以公司搞活动、产品质量好为由,以99.8元/瓶的高价推销清洁剂。而实际上,清洁剂的进价约1.5-2.5元/瓶。

架不住“业务员”的“热情”,江女士购买了所谓高档清洁剂。随后,程某便安排“业务员”将货物送上门。上门时,“业务员”谎称多买多赠、业务量大能够让其转正等,诱使江女士继续大量购入高价清洁剂,导致江女士损失数万元。

后江女士微信联系“业务员”沟通免费上门保洁事宜,“业务员”以其不负责售后为由予以拒绝。

2024年10月,程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经查,程某在徐汇区、静安区等区域的多个居民区内,组织“业务员”以免费清洁为幌子进入被害人家中,通过虚构身份、公司做优惠活动、赠送免费保洁等骗取被害人信任,由“经理”送货上门再诱骗被害人大量购入“清洁剂”,以此骗取钱款,涉案金额达20余万元。

人民法院裁判

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组织人员,以老年群体为目标,以免费清洁为幌子进入被害人家中,通过虚构身份、公司做优惠活动、赠送免费保洁等骗取被害人信任,趁机推销高价的清洁剂,谎称多买多赠等,诱骗被害人大量购入清洁剂,并以此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程某有诈骗犯罪前科,且多次诈骗老年人,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积极退赔,获得部分被害人谅解,有一定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徐汇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扣押在案的清洁剂予以没收,退赔款发还被害人。

案件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刺客”一词成为网络热词,“胶水刺客”“宽带刺客”屡见报端,一些貌似便宜的商品或者服务,背后都隐藏着深深的“陷阱”。对于此类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但广大群众也需要擦亮眼睛,以防上当受骗。

一、依法惩治涉老犯罪,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本案中,犯罪分子以“免费保洁”为诱饵,以老年人作为主要作案对象,低价买入清洁剂后,通过虚构身份、情感诱导等手段骗取被害人信任,进而高价推销,属于典型的诈骗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老年人的,属于酌情从严惩处情节。

对于此类行为,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从严打击,努力守护好老百姓的“钱袋子”。本案中,虽然被告人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但综合考虑其系主犯、多次诈骗老年人且有诈骗犯罪前科,人民法院并未采纳辩护人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而是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的刑罚,做到了罪刑相适应。

二、警惕低价商品或者服务,谨防“免费”陷阱

实践中,犯罪分子多以低价甚至免费作为引子,诱骗被害人打开房门,从而进入被害人家中,为其进一步实施诈骗行为奠定基础,再通过各类话术,向被害人“推销”高价的商品或者长期服务,在消费者付款后再玩“消失”。

对此,法官提醒,天上不会掉馅饼,对上门推销的“免费服务”要保持警惕,切勿轻易让陌生人进入家中。同时,建议通过正规商超或者电商平台购买商品,理性消费,面对“限时优惠”“多买多赠”等话术,要保持冷静,切勿因对方施压而盲目消费,尤其是高价商品。  

三、核实上门人员身份,保留维权证据

由于生活的复杂性,我们在生活中难免需要相关专业人员上门提供安装、维修等服务。此时,建议通过有关部门公布的官方电话或者官方平台预约服务,并可要求上门人员出示工作证件,认真核实其身份信息。

同时,遇到推销时,可要求对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书面说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微信小程序查询生产、销售企业和资质。此外,购买产品或者服务时,应尽量避免向个人直接转账或者汇款,并要求对方提供发票。一旦怀疑自己上当受骗时,应保存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第一时间报警,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文章来源:上海高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示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上海标准: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6千元以上不满 10万元;

       (二)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份以上不满 1250份。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 10 万元以上不满 50万元;

       (二)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份以上不满 12500份。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 50 万元以上;

       (二)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0份以上。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4.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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