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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再次起诉是否受六个月的限制?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5年05月27日分类:转载浏览:811次举报

案情回顾

原告孙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孙某在法院向其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法院于2024年7月1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按原告孙某撤回起诉处理。按撤诉处理后,孙某于2024年9月20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本案,案件受理后,经审查原告孙某未有证据证实出现了足以影响夫妻关系的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属于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法院裁决

裁定驳回原告孙某的起诉。

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裁定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再次起诉是否受六个月限制,需区分不同的情况予以处理:

若无新情况、新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例如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起诉离婚后按撤诉处理,之后在六个月内没有出现新的影响夫妻关系的情况,一方又起诉离婚,法院通常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若有新情况、新理由:在按撤诉处理后若出现了足以影响夫妻关系的新情况、新理由,如一方实施了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与他人同居、发现对方隐藏或转移大量夫妻共同财产等,原告再次起诉离婚不受六个月时间的限制,法院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被告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起诉离婚,则不受六个月时间的限制,被告可根据自身意愿和实际情况,在认为合适的时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依法受理并审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文章来源:高青县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律师提示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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