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作为民间约定的婚嫁习俗,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对女方及其家庭的一种附条件赠予。在司法实践中,若男方在婚前给付彩礼后悔婚,女方是否需退还彩礼?近日,同心县法院受理的一起涉婚约彩礼纠纷案件给出了答案。
翟某与胡某经媒人介绍相亲认识,双方开始交往但并未共同生活。2024年,在媒人见证下,翟某给付胡某订婚彩礼现金37000元及礼品7456元,共计44456元。之后在与胡某接触后,翟某发现胡某额头和耳朵处患有皮肤病,后经医院确诊。随后,翟某以婚前隐瞒自身重大疾病为由,要求胡某退还彩礼及礼品共计3.6万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取得了联系。被告辩称,翟某随意解除婚约的行为对其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应将彩礼作为自身精神损害赔偿款,不予退还。承办法官引用相关法条及司法解释,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普法宣传和教育引导,经过法官的耐心讲解和倾情调解,胡某同意退还3.6万元,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法官说法:
彩礼在我国民间作为一种婚嫁习俗,具有强大的社会属性和广泛的民意基础。在司法实践中,涉婚约彩礼纠纷呈现出不同的样态。本案中,翟某已实际给付了彩礼,但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故胡某应依法向翟某返还彩礼。
文章来源:宁夏高级人民法院 吴忠市同心县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律师提示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婚约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婚约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