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法案例
“直播带赌”?网络游戏主播为获利担任境外赌博网站代理
近几年来,观看网络游戏直播是许多年轻游戏玩家的一种娱乐消遣方式,但有些不法分子却动起了歪心思,为获利将境外赌博网站“搬上”直播间,“直播带赌”,不仅扰乱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还使得一些人身陷其中、倾家荡产。近日,槐荫法院就审理了这样几起“直播带赌”的案件。
01大学毕业成为主播 代理赌博网站并沾染恶习
被告人小西在大学期间学习播音主持专业,并于2020年毕业后通过应聘成为了一名网络游戏主播,直播账号下有三万余名粉丝。“Y”网站是一个主要针对篮球、足球、电竞游戏比赛等进行投注赌博的境外网站。在小西成为主播两个月后,“Y”网站的专员找到他,让他为赌博网站做宣传和推广,把平台的QQ群挂在直播间,邀请粉丝进群并介绍他人参与赌博,并承诺给他高额提成。受到利益的驱使,小西成为赌博网站的代理,在直播平台QQ粉丝群中允许赌博网站的客服做宣传推广,将粉丝引流到赌博网站进行赌博投注。自2020年至案发,小西共计发展赌博下线30余人,非法获利62万余元。小西不仅代理赌博网站,自己也染上了赌博的恶习,在赌博网站输掉巨额钱财。
02面对诱惑 以身试法
无独有偶,被告人小翔也是一名从事网络游戏解说行业的90后年轻主播,后经“Y”网站的工作人员拉拢,也成为了网站的代理。2020年至2022年,小翔利用主播的身份,在直播间发广告发展自己在赌博网站的下线赌客30余人,按照下线赌客投注资金输掉的比率提取提成,共获利91万余元,并将收益购买豪车、手机、电脑等。
03沉迷网络赌博 输掉大量钱财
小北系某主播网络游戏直播间的粉丝,通过直播看到“Y”网站的链接,自此便开始赌博,下注的比赛包括电竞游戏、体育比赛等。接触赌博网站的短短几个月,小北就输掉了三四万元。2022年,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使用手机参与“Y”网站赌博的小北,后通过侦查,破获了小西、小翔等人开设赌场案,小西和小翔均被公安机关抓获。
04悔之晚矣 主动退赃
公诉机关以小西和小翔均犯开设赌场罪将二人起诉至法院。小西和小翔对“直播带赌”的行为后悔不已,均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
庭审过程中,小翔称其因年轻,没有忍受住诱惑,现在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今后一定积极改正,努力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小西也表示认罪认罚,请求从宽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西和小翔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发展会员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成立。鉴于二人均具有从犯、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以二人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刑罚。
05法官提醒
近几年来,跨境网络赌博案件层出不穷,一些不法分子在境外架设服务器、开设赌博网站,并通过网络引流的方式在境内招揽赌徒,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在此提醒大家:
1.网络赌博十赌十输,莫要沾染赌博恶习;
2.网络主播要抵御诱惑,莫因贪图钱财误入歧途;
3.来历不明的链接不要点击,陌生APP不要随意下载。
06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文章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年
6次 (优于88.6%的律师)
2次 (优于85.4%的律师)
21287分 (优于97.76%的律师)
一天内
1589篇 (优于89.92%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