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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父母离婚了,孩子怎么办?
一起来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相关问题
家庭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环节,当父母离婚时,这一环节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挑战,但并不意味着家庭保护就此中断或减弱。那在离婚案件中未成年人的权益应如何保障呢?
#01基本案情
小王与小李于2007年步入婚姻殿堂,婚后生育一子,现随小李生活。可好景不长,婚后因长期分居,夫妻俩产生矛盾,感情破裂。小李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判令婚生儿子由其抚养。法院经一审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判决后小王小李并未和好,矛盾加深。现小李再次上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判令婚生儿子由其抚养。
#02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自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后,小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说明夫妻感情并未好转,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法院对小李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法院应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案中,小李儿子已年满八周岁,法院依法征求其意愿,其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小李共同生活。小王享有探望权并定期支付抚养费直至其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03法官说法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在处理离婚问题时,应该更加理性地处理双方的矛盾以及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不应一味争高低而忽略孩子的利益。父母应充分协商,履行好自身职责,积极参与到孩子的成长和教育中,给予足够的关爱陪伴,让孩子能有更好地成长。
一、孩子归谁抚养?
1.为了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随母亲生活为原则;
2.哺乳期以后的子女抚养问题,由离婚时的夫妻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的确定,第一应当考虑子女归谁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更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保护,那么应当充分考虑父母双方各自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第二,子女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第三,在有利于子女利益保护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予准许;第四,考虑当事人的合理要求。
二、抚养费的支付问题。
1、如何支付?
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当支付子女的抚养费。抚养费应当定期支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以财产(物)折抵抚养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以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目的在于确保子女的生活和受教育不因双方父母离婚而受到影响或损害。
2、费用计算?
法院一般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文章来源:济南中院商河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律师提示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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