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和小周婚后
向小张父母借款200万元
购置了一套房产
离婚后
这200万元
到底是夫妻共同债务
还是父母自愿赠予
案 情 简 述
小张(男)与小周(女)二人于2015年6月登记结婚,于2019年9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在小张和小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小张父母为给小张及小周买房曾向小张的个人银行账户以及房屋出售人的个人银行账户转账200万元,且该房屋的房产权属登记为小张及小周。
为此,小张向其父母出具了借条,借款人处由小张和小周签字。2023年6月,小张父母一纸诉状将小张及小周诉至河东法院,要求小张及小周偿还该笔欠款。小张认可该笔欠款并表示愿意偿还,小周不认可该笔款项为借款而是父母对子女买房的自愿出资。
案 件 审 理
河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父母提供了银行交易明细、收条等证据,能够证明案涉款项均系小张父母出资用于为小张和小周购买房屋,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且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判决被告小张、小周连带偿还小张父母借款共计200万元。
文章来源:河东法院 | 制作:陈美汐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律师提示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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