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民庭上海金山法院
显眼的“苹果”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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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的“苹果”电池
让人难以分清
近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金山区人民法院)
依法审结了一起假冒“苹果”电池商标的刑事案件
案情回顾
王某以从事电子产品销售为生,但经营状况不佳。日常销售中,王某注意到“苹果”品牌电池销量一直很好,于是对“苹果”电池打起了主意。
2022年2月至2023年10月期间,王某在没有取得相关品牌授权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进半成品电池,交由加工厂加工、印制假冒苹果品牌后对外销售,截至案发,王某非法经营数额达160余万元,获利6万余元。
在此期间,张某、赵某按照王某的要求,将王某提供的半成品电池加工成假冒“苹果”商标品牌电池,并收取加工费共计7万余元。其中,张某负责假冒苹果商标品牌的印制与生产管理。赵某负责账目管理,收付货款。张某、赵某累计为王某生产假冒“苹果”商标品牌电池6万余块,非法经营额60余万元。
2023年7月至10月,王某又安排蒋某将半成品电池加工成假冒“苹果”商标品牌电池包装后对外发货。2023年10月18日,公安机关查获假冒“苹果”商标品牌电池18,105块。蒋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0余万元,获利2万余元。
2023年10月18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后,张某、赵某、蒋某也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四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赵某在审查起诉期间退缴违法所得1万元。案件审理阶段,王某、张某、蒋某分别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6万元、6万元、2万元。
人民法院裁判
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张某、赵某、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王某、张某、赵某情节特别严重,蒋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赵某、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王某、张某、赵某、蒋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王某、张某、赵某、蒋某均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王某、张某、赵某、蒋某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及到案后的表现可以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最终,金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赵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在利益驱使下,行为人在未获得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假冒知名商标产品的侵权行为,一方面会给商标权利人带来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对于其中社会危害性大,情节严重的,有必要通过刑法予以惩治。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本案中,被告人均未获得“苹果”商标所有人的授权。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换言之,即商标相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为同一种类。
3.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违法所得额、非法经营数额等情节,达到情节严重的,才应当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二严守法律底线,经营者应合法经营
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危害众多,对商标所有者而言,假冒商品侵占了正品的市场份额,损害了品牌的声誉和形象,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对消费者而言,假冒商品没有经过严格的质量检测,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无法享受正规的售后服务和保障,一旦出现问题,容易导致合法权益受损。对市场秩序而言,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力度,对注册商标提供多元化的法律保护,商标侵权行为人应合法经营,严守法律底线,否则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文章来源:原创民庭上海金山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法条已调整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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