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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为的“盲盒游戏”可能是赌博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12月13日分类:转载浏览:46次举报

近年来,兴起了一股抽盲盒的风潮,无论是现实中的物品,还是互联网上的虚拟商品都可以做成盲盒。然而,随着盲盒之风渗透进互联网领域,平台的鱼龙混杂让不少人落入盲盒游戏的陷阱当中。我承办的这起案件,不法分子就将盲盒游戏变成赌博,把网站平台变成赌场

 

基本案情

20226月,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开始运营“857skins”网站,网站设置有盲盒”“幸运饰品”“拼箱三种赌博方式,玩家在该网站上注册充值后,以11比例兑换成游戏币参与抽盲盒,但充值兑换的游戏币只能用于抽盲盒游戏。一旦玩家抽取到游戏道具,可以选择回收给网站兑换商城币继续抽盲盒或购买商城商品,也可以提取到自己的其他网络游戏账号平台上进行交易变现。截至案发,玩家充值金额共计5000余万元,玩家提取道具金额2560余万元,网站获利2440余万元。其中,王某某和李某某分别获利800余万元和560余万元。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非法获利,情节严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主要围绕三大难点,一是涉案网站采用开盲盒获取游戏道具的行为是否是赌博行为?二是涉案网站是不是赌博网站?三是两名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开设赌场的故意?对此,承办法官仔细研究案情,并结合证据作出判断。

 

涉案网站采用开盲盒获取游戏道具,本质上是赌博行为。理由是涉案网站运营的盲盒”“幸运饰品”“拼箱等开盲盒获取游戏道具的抽奖活动,实际上是向玩家提供以小博大的中奖机会,博取中奖结果由偶然性决定,属于射幸行为,具有赌博性质。

 

同时,网站回收玩家开盲盒获取的游戏道具兑换成商城币继续在平台上循环抽奖,消耗游戏币的同时不断增加开盲盒的次数和价值,且盲盒中仅是游戏道具图标,真实的游戏道具只在玩家离场变现时提供,不是正常的盲盒营销行为,而是变相赌博行为。

 

涉案网站系赌博网站。被告人王某某雇佣他人为网站开发程序并提供相关技术维护,租用平台服务器接入互联网,和被告人李某某分工管理网站;网站通过在抖音上直播推广等方式发展会员,通过系列活动吸引和挽留会员;同时,通过第四方支付平台接收充值、兑换游戏币参与开盲盒抽奖,通过回收玩家抽奖获取的游戏道具转化为游戏币循环抽奖,消耗游戏币,通过商人回收玩家游戏道具,或者玩家提取游戏道具到其他游戏账户平台交易变现等,网站的赌资实现人民币游戏币游戏道具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闭环。

 

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主观上具有开设赌场的故意。涉案网站采用开盲盒获取游戏道具,实质上是向玩家提供中奖机会,属于以盲盒营销掩饰下的变现赌博行为;网站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回收玩家抽奖获取的游戏道具转化为商城币循环抽奖、网站商城调高游戏道具价格、调高盲盒模式价格7%、调低幸运饰品模式后台概率等手段,从中抽头,获利巨大;两被告人长期运营管理网站,为玩家提供并维护参与赌博的平台,涉案网站参与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建立并经营涉案网站,为赌博行为提供平台,从网站平台中营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裁判规则

经营者设立盲盒网站的抽奖活动,实际上是向玩家提供以小博大的中奖机会,属于射幸行为,具有赌博性质;玩家在平台能实现付费投入-随机抽取-放弃奖品获得折价虚拟货币-再次抽盒的方式,属于赌博行为;网站通过回收玩家抽奖获取的游戏道具转化为商城币循环抽奖,并从中抽头获利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法官心语

盲盒游戏的风靡,反映了商家成功抓住了消费者的好奇心理与多元消费需求。同时,这也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将盲盒游戏变成赌博游戏,让消费者本该从盲盒中获得的惊喜和快乐,变成了惊吓和悔恨。

 

我们通过鲜明的案例区分正规的盲盒游戏和套着盲盒游戏外皮的赌博犯罪行为,对借以盲盒游戏开设赌场、实行赌博的行为予以严惩,警示公众网络私域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赌博犯罪无论如何变身隐形,都逃不过被依法惩处的下场。

 

同时也希望通过案例告诫消费者,在参与电子盲盒消费时需提高风险意识,理性消费,不盲目跟风购买,同时也要关注相关规定和条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省高院研究室、松阳县人民法院叶永青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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