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入婚姻殿堂后,有的女性选择远离职场做起全职主妇,专心照顾孩子、老人。然而,倘若配偶起诉要求离婚,全职妈妈该如何捍卫自己的权益?
近日,巨野法院大义法庭申建丽法官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张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12月登记结婚,后生育一男(现已成年)一女。现因张某常年在外,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李某辩称,不同意与张某解除婚姻关系。自2017年后张某便外出务工,现带着儿子出国定居。家中的一切劳动事务均由李某自己承担,张某的父母身体也有残疾,全靠自己照顾。如果离婚,要求女儿由自己继续抚养,并要求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5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曾于2017年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张某即离开家中,外出务工,现定居国外。2023年8月张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因其未按时参加庭审,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2024年6月张某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张某与李某经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未和好,且分居多年,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张某三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应当准予。关于婚生女孩的抚养问题,综合考虑女孩年龄、生活和学习状况、张某现居国外情况等因素,法院确认女儿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
关于李某主张的经济补偿款,法院认为,自2017年张某离家外出后,李某在抚养孩子、照顾公婆、家务劳动方面负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是将其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无偿家务劳动中的利他行为,使包括配偶在内的家庭成员均有收益,因此在离婚时张某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两人分居的时间、投入家庭的精力,以及李某的信赖利益等因素,认定由原告张某给予被告李某经济补偿金5万元。
法官说法
家务劳动虽无酬金,但对家庭生活和社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受到尊重,也受法律认可与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女性在家不辞辛苦照顾女儿和公婆,是家庭义务付出较多的一方,应当在离婚时获得张某给付的经济补偿。
另外,离婚经济补偿应满足以下条件:
1、请求方对家庭共同生活负担了较多的义务。
2、行使时间限于“离婚时”。
3、请求方须在诉讼中明确提出补偿的要求。
文章来源:刘松松 菏泽巨野县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律师提示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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