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当事人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原则上,仅在夫妻离婚时导致共同共有的基础丧失,一方才享有财产分割请求权,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案情概述
2021年10月,张先生与赵女士登记结婚,婚后花费60万元购买了一辆轿车,登记在赵女士名下。
2023年5月,张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赵女士自行以30万元的价格将上述车辆出售,张先生遂向滨海新区法院起诉分割售车所得价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作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即均有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在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违背对方意志,进行擅自处理,特别是在对共有财产作较大变动如出卖时,更应征得对方的同意,否则就侵害了另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支配权。
被告在未与原告就车辆出售事宜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以偏低价款出售明显损害了原告对财产处分的权益,原告请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八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内财产分割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婚内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婚内可以申请财产分割的正当理由有两种:一是一方存在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并造成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后果;二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除规定的上述两种法定情形外,夫妻一方提出婚内财产分割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文章来源:滨海新区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律师提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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