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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关系中的小额支出是否必然无需返还?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11月17日分类:转载浏览:46次举报

案情简介

小帅(化名)与小美(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双方自确立恋爱关系至感情不和分手共半年时间。期间,小帅多次为小美自某平台订购餐饭及饮料,小美也多次给小帅发送衣服、饰品、化妆品等购物链接要求小帅代为付款,金额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经统计,二人恋爱期间,小帅通过某宝、某信为小美支付约三百多笔款项共计3万余元,小美几乎未为小帅支出。此外,小帅为小美购买的高档保健品约2万余元,小美已于分手时返还给小帅。

现小帅认为小美属于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其在恋爱期间花费的3万余元。小美不予认可,认为剩余钱款系小帅自愿赠与,无需返还。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从法律层面上。1.通常情况下,男女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而进行的合理消费以及小额金钱给付,是以恋爱为目的自愿支出的费用,系赠与,严格意义上不属于法律关系中不当得利的范畴。但是,本案中,纵观小帅与小美短短交往的5个月中,均系小美向小帅发送购物链接,要求小帅代付,代付次数多达几百笔,有时达到一个月支付60余笔、一天支付10余笔的情况,代付金额也不等。上述代付行为,既超出了一般的正常生活需求,也超出了小帅的经济能力,显然不是恋爱男女的正常赠与行为。2.小帅代付的款项中,除合理消费部分,其余款项应当认定为小帅为巩固恋爱关系,以达到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现双方结婚目的已无法实现,小美取得该类款项的行为已无合法依据,应当对上述款项予以部分返还。

二、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层面。男女双方发展恋爱关系,应提倡正常婚恋观,双方应真心诚意,相互付出,更应理性对待经济付出,不提倡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超出经济能力范围的大额花费,更明令禁止一方借婚姻恋爱的理由来向对方索取财物或牟利。对该类款项,在双方不能步入婚姻时,应视不同情况予以区分认定。具体到本案中,小帅为小美在恋爱期间代付款项,已超出一般意义上恋爱男女之间正常交往的范畴,亦使小帅经济困难,在公平、诚信原则的基础上,小美也应予以部分返还。

综上,法院综合该二人恋爱期间的长短、代付款项的实际情况、当地的消费水平、二人的经济收入情况、双方在微信中相互沟通的意思表示等情况,在公平、诚信的基础上,酌定小美应返还小帅10000.00元。

宣判后,小美和小帅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感情应当是美好的,而非牟利的工具。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的花费从性质上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的恋爱赠与,另一类是附条件的赠与。

对于一般的恋爱赠与,是指情侣之间为培养感情,所支出的单笔金额并不巨大,累计金额未超出日常生活和人情往来的范畴,该支出行为也未使付出方经济条件明显恶化的赠与。该种赠与在行为发生前可以撤销,但赠与发生后,赠与人就不再享有撤销权,一般无权要求返还。

对于恋爱期间附条件的赠与,是指以维持恋爱关系或结婚为条件的赠与,一般金额较大,如购房款、购车款、彩礼等,当结婚的目的无法实现时,该赠与所附的条件未成就,赠与一方可撤销该赠与行为,要求对方返还财物。

本案中,虽每笔转账金额不大,但转款或代付次数较多,短期内累计支付金额较大,超出了一般恋爱赠与的范畴,也超出了赠与方的经济承受能力。故除合理的支出外,法院酌定部分款项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判令予以返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文章来源:山东高法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律师提示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婚约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婚约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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