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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爸爸妈妈不吵架就行”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11月17日分类:转载浏览:213次举报

Ta们,或许只是上海一中院的普通干警,但却在平凡的岗位上,闪烁出点点微光。Ta们,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着法治的力量和温度。《一中法院人》专栏特别推出《一中微光》系列,刊发普通干警平凡小事,敬请期待……

 

王晓越法官望着锦旗,轻声叹息道:如果不是真的遇到解决不了的难题,谁会愿意到我们法院来打官司呢?帮人解决困难,是我们法官的分内之事。

 

锦旗代表着当事人对法官付出心血调解案件的高度肯定和感激,而在王法官的眼中,锦旗的红缎布上仿佛映出当事人来院时那焦急万分的身影和忧愁无着的目光。

 

她的思绪,回到了初次见到当事人的那个下午。

 

原来,这是一起涉及子女抚养的离婚纠纷。孩子6岁时,母亲即远走外地从商,父亲在沪抚养稚龄孩童。物理距离一点一滴发展成心理距离,夫妻感情最终走到了尽头。两次起诉之后,一审法院确认双方感情破裂,判决夫妻离婚,并就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男方对一审判决结果比较认可,但女方很快提出了上诉。

 

展开上诉案卷材料,王法官眉头紧锁。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囊括了婚姻案件中常见的争议点。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房屋归属和子女抚养上针锋相对、寸步不让。男方坚持房屋应归己所有,孩子也要与自己继续共同生活;女方则因自己一直在为房屋还贷而要求获得房屋,并表示孩子一定要随自己南下外地,那边的孩子房间和学校都已经准备好。双方都不想做任何放弃,似乎只有径行判决一条路可走了。

 

然而,王法官敏锐地发现,差异诉求的背后隐藏着共同的目的,那就是希望给孩子更好的生活。父亲不想让孩子离开家乡,希望留下房子给孩子一份保障;母亲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实时了解孩子成长中的点点滴滴,为寻找孩子跟自己生活之后的新学校而数月奔忙。翻看着孩子与父母在一起时灿烂的笑颜,王法官的心也要被孩子的童真融化了。她决定从孩子利益入手破解眼前僵局。

 

在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专业社工的抚慰下,活泼可爱的十岁男孩慢慢打开了心扉。

 

一句稚拙的我爱爸爸也爱妈妈,道尽了男孩对父母难以割舍的浓浓深情。

 

在谈及究竟跟随父亲还是跟随母亲生活时,男孩犹豫再三,还是决定与一直照料自己的父亲继续做伴。不管父母作何选择,他都希望只要爸爸妈妈不吵架就行

 

王法官立刻开始分头做工作。在与女方交流时,她从同为人母的立场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悉心劝导女方多为孩子着想,两个深爱孩子的母亲促膝长谈。不知道你想过没有,如果孩子跟着你离开上海,他就离开了亲密的小朋友小伙伴,需要从头开始建立社交圈。生活遭遇如此巨变,很难说对他的性格成长有利。经过王法官的反复工作,女方最终同意孩子由父亲直接抚养,并愿意将上海的房屋留给孩子的父亲,将来再留给孩子。

 

症结一解,万事皆通。王法官带着女方的意见找到男方。你们都深爱孩子,现在女方已经展现出无比巨大的诚意了,相信你作为孩子的父亲也会有相应的态度。另外,希望你能在经济上作出一点让步,毕竟女方常年在外打拼,也很不容易。男方也从孩子的角度出发,表示可以协助女方行使探望权,并愿意向女方支付一笔数量可观的补偿款。

 

调解协议从中午开始讨论,双方对每一处细节几乎都有争议。王法官不断从旁提醒二位还是以孩子为重,秉持对孩子负责的态度再谨慎思考一下,三次把当事人劝回座位。调解协议签字时,时钟已经过了七点半。一对感情已尽的夫妇、一对深爱孩子的父母,就这样结束了一段婚姻关系,共同开启为孩子的幸福而努力的未来。男女双方分别握着王法官的手,用各自的方式表达着真诚的感谢,女方还送来了今天的这面锦旗。

 

目光从锦旗上移开,思绪缓缓回到现在,王法官笑了。不是为这面锦旗,而是为当事人重回正轨的人生、为那个依然可以拥有父母双方之爱的可爱男孩。翻开又一份案卷,王法官开始为下一起案件的纠纷化解而努力。

 

我们办案,办的是别人的人生。只要能让他人的困难得到纾解,我们就算对得起头顶的国徽和身上的法袍了。王法官总是这样说。

 

 

文章来源:上海一中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律师提示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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