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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78万,江西一公司负责人获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11月14日分类:转载浏览:36次举报

深陷网络赌博不可自拔

他动起歪心思

竟然挪用公司资金

 

案情回顾

被告人陈某在担任江西某公司铅山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帮公司代收的营业款约78万余元,其中37万余元被用于网络赌博,剩余钱款被用于日常消费和偿还个人债务。

 

陈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归还公司资金27万余元。

 

法院审理

铅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司资金用于网络赌博、个人还款及消费,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综合其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公司损失并取得公司谅解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大家要树立

正确的价值观、消费观

培养健康的兴趣爱好

远离赌博

严守法律法规底线

公司企业也要定期开展风险排查

守护财产安全

 

文章来源:江西法院  综合铅山县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律师提示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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