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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非机动车道超车致1人死亡,男子获刑11个月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11月11日分类:转载浏览:342次举报

男子夜晚下班回家途中,为赶路违规右侧超车,并占用非机动车道,致一名行人被撞身亡。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案件,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11个月。

 

案情回顾

202311月,在北京市房山区某公交站,被告人肖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从右侧非机动车道内超越前方小型轿车时,将非机动车道内的行人陈某撞出,又撞到另一辆小型轿车右侧,造成陈某死亡,两车损坏。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肖某主动打电话报警。经交通部门认定,被告人肖某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超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与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并确定被告人肖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我当时着急回家,所以就从非机动车道超车了,加上路边没有路灯,就没有看到陈某。我想对陈某的家属说声对不起,因为我的疏忽......”庭审中,被告人肖某对自己的行为忏悔。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肖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释法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法院最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及司机朋友,在出行过程中务必时刻遵守交通规则,守法规、知礼让,切勿因赶一时之急,酿一生之祸。

 

文章来源:北京房山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律师提示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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