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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砍头息”搞“软暴力”,非法放贷被诉!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10月17日分类:转载浏览:102次举报

利用几十款非法网贷App“95男子杨某和何某做起了对外发放高利贷的生意。接单、签借条、放款、催债……他们的放贷业务做得风生水起。截至案发,两人累计放贷高达1500余万元。近日,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杨某、何某依法提起公诉。

 

急需资金,放贷短信趁虚而入

 

快速放款,无需等待!”201911月的一天,上海普陀的尹先生收到一条放贷短信,其中附有借款App的下载链接。因正好有贷款需求,尹先生按照提示下载了一款名为信用钱包App。填写完基本信息及银行卡信息后,App内跳转出借款额度5000元,周期7的弹窗。

 

点击下方借款按钮后,不到半小时,尹先生便收到了放款金额。但让尹先生不解的是,他收到的金额仅有3500余元,而非5000元。砍头息35%经人提醒,尹先生恍然大悟。可平台放款成功后,他就再也联系不到客服,也无法撤销贷款。

 

急需资金周转的尹先生也顾不上追究高额利息,为了快速到款,他又多次在平台上借了高利贷。

 

利息到底是多少,粗心的尹先生一直没认真计算。直到债务越滚越多,对方态度恶劣地持续拨打骚扰电话催收,并扬言每天须支付借款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尹先生才开始后悔:一旦掉入高利贷深渊,想出来就难了……”

 

高利贷App背后的人到底是谁?经过线索摸排,公安机关很快锁定了放高利贷的杨某、何某。

 

胆大妄为,犯罪路上越走越远

 

年纪轻轻的杨某平日里贪图享乐,经常借高利贷满足花销。久而久之,杨某心生放高利贷获取暴利的念头。201910月,杨某通过网络渠道购入具有放款、签订线上协议等功能的非法网贷App,并通过贴吧广告、发送放贷短信等形式,大肆推广其高利贷业务。

 

一开始,杨某用自有资金放贷,由于放贷金额不高,且一周左右便可收到回款,所以杨某在短期内收益颇丰,放贷资金库也如同滚雪球般日益膨胀。

 

杨某采取的放贷手法俗称砍头息,即在支付借款本金的过程中,预先扣除利息,致使借款人实际借到的本金远低于借据约定的借款数额。此外,在逾期之后,放贷人仍按照借据约定的借款本金计算利息。这种恶劣的行为不仅严重违法,而且对借款人极不公平,常常让借款人陷入无法按时还款的境地。

 

凭借此种放贷手段,杨某在短时间内获取暴利,好友何某得知后也加入其中。二人分工配合,杨某负责购买客户信息、提供放贷资金,何某则负责向客户放贷及催收回款。

 

起初,二人通过各类非法网贷App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然而,由于这些App均属于非法App,会被定期清理,每一款App存在的时间都极为短暂。在用了几十款App之后,二人更换了放贷形式,转为让借款者加其微信,事先和客户约定好利率及放贷方式,在线上借条平台签订借条协议,而后再线下放贷。

 

倘若部分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杨某、何某会通过之前App预设的强制共享手机通讯录的程序,非法获取借款人通讯录信息,并通过电话短信威胁或侮辱、对其亲友同步短信轰炸、向互联网曝光通讯录等软暴力手段进行非法催收,严重破坏互联网金融管理秩序,扰乱群众正常生活。

 

东窗事发,证据确凿被起诉

 

二人的行为引起了公安机关的注意,20234月,公安机关发现杨某等人非法放贷线索,同年815日,民警分别前往云南、四川将二人抓获。

 

案件很快被移送到检察机关,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对二人使用的移动通信设备、电子账目和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了全面梳理,并将更多证人证言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固定。

 

这是一起典型的非法高利放贷案,两名犯罪嫌疑人在没有从事金融业务资格的情况下,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向他人出借资金,要求借款人支付高达1000%2130%的年利息,远超过法律规定,二人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承办检察官解释说。

 

在确定罪名后,实际犯罪金额还需要进一步精准确认。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一方面引导办案人员调取银行详细交易记录,交叉比对拆借账户,深挖潜在涉案人员;另一方面,借助司法审计将犯罪嫌疑人微信上存有的账目和资金流水进行比对,并逐一核对,再通过反复讯问犯罪嫌疑人确认案件细节,夯实证据材料。最终认定,杨某、何某二人出借的资金达1500余万元。

 

日前,普陀区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将杨某、何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以往没有伴随暴力催收等行为的单纯放贷行为,通常不作为犯罪处理。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非法放贷不仅严重扰乱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更可能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对于借款人而言,应当客观评估自己的还款能力,尽量选择通过银行贷款等正规途径解决资金需求,不能因为放款快”“无担保等噱头就求助于高利贷,否则极可能使自身的人身财产权益遭受损失。

 

文章来源:上海检察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律师提示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十一)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以超过百分之三十六的实际年利率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五十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一百五十人以上的;

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以超过百分之七十二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十次以上的。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按照第123项规定的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同时具有第5项规定情形的,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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