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关系”上学?
警惕“升学诈骗”
中考成绩不理想,花钱“托关系”就能上“重点高中”?外面的人可能不靠谱,但朋友的朋友肯定不会骗自己……张某万万没想到,就是朋友的朋友坑了自己。
近日,槐荫法院刑事审判庭金承启法官审理了一起“升学诈骗案”,全某利用弓某想让成绩不理想的儿子考入“重点高中”的心理,谎称“有关系”甚至冒充该校老师,以“疏通关系费”的名义诈骗弓某十六万元。
01案情回顾
去年中考前夕,弓某因儿子模拟考试成绩不理想,担心儿子无法升入“重点高中”,通过朋友认识了有“特殊渠道”的全某,全某谎称自己“有关系”,能帮弓某的儿子进入“重点高中”学习,但是需要支付“疏通关系费”15万元。弓某通过朋友将15万元交给全某后,便在家翘首等待儿子被“重点高中”录取的消息。然而一转眼,到了八月底,儿子的录取消息迟迟没有动静,焦急的弓某再次通过朋友询问全某办理入学事宜,全某为了稳住弓某,从“重点高中”的官方网站上获取到该校的名师信息,冒充该名师与弓某通话,称孩子上学的事很快就有结果。对全某仍深信不疑的弓某又等了一个月,见儿子还未入学,弓某又主动联系全某催办进度并拿出一万元“好处费”,全某还用名师的名字伪造了一份“补充通知”,谎称已办妥入学事宜。
然而高一上学期已过去大半,弓某的儿子仍未进到“重点高中”学习,弓某意识到自己被骗后到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弓某说“我相信朋友的为人,所以我也相信他的朋友。”弓某感叹道,“因为自己的一念之差,耽误了孩子。”
02裁判结果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全某为骗取他人财物,虚构“有关系”能帮考生读“重点高中”的事实,诈骗十六万元,用于购买彩票和归还个人债务,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责令退赔被害人弓某经济损失十六万元。
03法官说法
日常中,常有不法分子在中高考季,以收取“关系疏通费”“打点费”帮助考生升入“名校”骗取钱财,并在过程中不断编造“可以办”“抓紧办”等积极信号,在收取钱款后又以各种理由拖延。本案中,被告人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16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犯诈骗罪的被告人,根据诈骗数额和情节的不同,可以分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单处或并处罚金、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在此提醒各考生家长,不要轻信“有关系”“有门路”等说辞,对身边的熟人也要注意防范,考录信息要从相关学校官方网站获取查询,切勿因“走捷径”损失财产还耽误了孩子。
0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文章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示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上海标准: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6千元以上不满 10万元;
(二)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份以上不满 1250份。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 10 万元以上不满 50万元;
(二)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份以上不满 12500份。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 50 万元以上;
(二)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0份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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